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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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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UANGHES&TCOLLEGE案例分析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分析院(系);名称商贸学院法律系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付莹颖指教师何振忠2011年11月18日定抢劫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辨析一、案情介绍被告人某甲,1998年8月一9月间在被害人某乙家打工。期间乙对甲十分信任,曾先后两次将共计15500元现金交由甲保管,甲将该款分别以自己和丙的名义存入银行。1998年11月底甲离开乙家后欲将该款据为己有,产生了杀死乙以灭口的恶念,并于1998年12月5H窜至乙家作案未逞。同年12月8H上午,甲再次窜至乙家,乘被害人乙不备,用一根长58厘米的钢钎
2、猛击乙的后脑部,乙被击倒在地。甲将乙拖至井边扔入井内,见乙耒死,又将院中的水泥块、煤块、砖块、抽水机龙头等物砸入井内,将乙砸死。甲随即骑车逃离现场,取出存入银行的15500元现金,于当日潜逃回原籍。二、分歧意见木案在讨论如何定罪中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甲定抢劫罪,因为在本案中甲为占有乙的15500元现金而实施了暴力手段将乙杀死,虽看似并未当场取得财产,但甲将乙杀死后便获得了15500元现金的所有权,故应视为当场刼取了公私财物,所以定抢刼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对甲定故意杀人罪,因为甲杀害乙的口的是灭口,且并未当场
3、现实的劫取财物,故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故意杀人罪。第三种意见是定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三、争论焦点本案甲的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四、理论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口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次,抢劫罪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看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刼取财物是抢劫罪构成的重耍组成
4、部分,是抢劫活动的决定性方而。但是,这里所说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必须是当场实施,才能构成抢劫罪。在木案中,甲在实施杀人这一犯罪行为前即为被害人财物的保管人,早己实际控制了财物。在现场,甲只实施了杀人这一犯罪行为,并未实施抢走被害人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他的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不符。最后,抢劫罪在主观方而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口的,在本案中,甲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什么?是非法占有财物,还是杀人灭口?这里就要区分清楚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之间的差异。犯罪动机产生于前,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
5、的的内心冲动和起因;而犯罪目的则是在犯罪动机产生之后金图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为犯罪行为的实施确定方向。本案屮甲杀害被害人乙的动机是欲将其保管的被害人的钱财实际占为己有,而他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则是杀人灭口。因此,被告人甲是基于贪财这一犯罪动机,为达到杀人灭口的犯罪冃的而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并非为了抢劫他人钱财而在抢劫过程屮杀人,故不宜定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并罚。同吋,rti于其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均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不符,也不宜单独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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