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区教育局关于转发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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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文件青教办字〔2013〕13号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区、市教育(体)局、局属各普通中学、各有关民办学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把学习《办法》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通过举办专题会议、座谈会、讨论会、撰写学习体会等形式开展学习,

2、迅速把精神传达到每一所学校、每一位教职工,使广大教育工作者完整、准确把握其内涵,自觉规范办学从教行为,做到令行禁止。各普通中小学校要通过校园电台、电视台、校报校刊、校园网、宣传栏和现代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向广大师生宣传《办法》主要内容及其重要意义。二、各学校要充分利用下学期开学前后一段时间,组织广大教职工围绕规范学生作息时间、课程开设、课时安排、书面作业量和考试管理等规范办学行为重点,集中开展一次自查,严格排查工作中存在的违规办学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切实解决好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各种违规办

3、学行为。三、新学期开学后,全市各中小学要在学校网站全面实行“课程、课时、作业、考试和节假日安排"网上五公开活动。要畅通咨询投诉热线、网络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各学校要依据《办法》规定,修改完善相关学校管理制度。各区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实施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专项督导制度,将《办法》执行情况列入各中小学校年终综合督导评估。四、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于2013年2月初至3月初,对全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开展专项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检查《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学校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寒假有关规定的执行等情况。本次检查采取学校自查与集中督查、明查与

4、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各学校对照《办法》规定逐条自查,对存在问题立即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2•各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中小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写出督查工作总结。3•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采取随访检查形式,直接深入学校进行抽查,对违规办学行为进行及时处理问责。各区市督查工作总结,局属普通高中学校、各有关民办学校自查整改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附件:《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2013年2月1日附件: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

5、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办学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第三条违规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坚持分级负责、有错必究、违规责任与违规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

6、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一)未将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的;(二)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三)违反编制标准配备中小学教职工的;(四)教育培训和补习机构办学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育教学制度、内容等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六)未按照规定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任意组织统一考试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各类考试,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将考试或者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

7、据的;(八)下达升学任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的,或者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学校、教师进行排名、奖惩的;(九)未及时、足额、均衡安排教育经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教育费附加的;(十)未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者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十一)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或者以学校改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或者违反规定向教师、学生集资的;(十三)向学校、学生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教辅资料,推销出版物、学具

8、等用品的;(十四)对乱收费行为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十五)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第五条普通中小学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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