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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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的指导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构建了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陪审模式下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的指导制度,这是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审判长与陪审员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那么,立法上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司法实践中审判长在陪审员事实审方面发挥着怎样的指导作用?笔者试图通过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剖析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事实审指导制度的运行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一、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事实审指导制度的基本概况(一)制度价值1.填补知识空白:消除陪审员认定事实的知识障碍人民陪审员制

2、度改革强调陪审员的“平民化”,来源于普通群众的陪审员法律基础普遍较为薄弱。尽管试点办法将陪审员的表决职责定位于事实认定,但随着诉讼程序、证据规则、逻辑推理等专业技术规范越来越多,陪审员仅依靠其生活经验难以有效行使事实认定的职责。如何从当事人主张的各项事实中找准符合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争议事实,如何梳理评价支离破碎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作支撑。如果没有审判长对陪审员的必要指导,由于长时间的庭审,陪审员对案件信息的记忆,往往只留下关于要件事实片段化、不完整的、混乱的信息。[1]可见,审判长为陪审员提供适当的指导是有必要的,通过对陪审员提供在案件争点、证

3、据推理等方面的指导,为陪审员厘清争议事实、明晰推理思路,让陪审员专注于运用社会常识对证据的证明内容、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事实认定意见,这符合诉讼法关于法官和陪审员的角色定位。2.消除不当影响:排除陪审员认定事实的先验因素陪审员主要以常识判断、情理判断和良心判断来参与案件审理。受生活经历、教育程度、智力水平等的影响,陪审员“在解决事实问题时,人的背景不同,会把不同的先验因素带进来”。[2]如果审判长不对陪审员作必要的指示,陪审员在认定事实问题时难免失准、失真。因此,审判长应在不干预陪审员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对事实认定与证据评价问题作出合理的指示和释明。(二)现行规定

4、试点办法第18条、第21条、第23条确立了审判长对陪审员的指导制度,主要内容为:(1)应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陪审员;(2)应在评议时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规则、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3)应在评议前归纳并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问题,必要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从法律规定来看,现行审判长对陪审员事实审的指导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指导时间主要集中在评议阶段,庭前指导限于告知一般性权利义务。二是指导内容以说明技术规范以及归纳事实问题为主。三是指导载体以口头说明为主,仅审判长认为必要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

5、单。二、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事实审f旨导制度的实证分析在对审判长指导制度进行价值分析和立法梳理的基础上,笔者以B市某基层试点法院为对象开展问卷调查,并与B市多家试点法院的法官进行访谈,以期考察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背景下审判长指导制度的运行现状。经研究发现,审判长对陪审员事实审的指导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庭前缺乏争点指导,陪审员通过庭审掌握争点事实困难试点办法对于庭前指导只是宽泛地进行规定,要求审判长在开庭前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至于庭审阶段应当发挥何等指导作用并未提及。笔者与B市多家试点法院的法官进行访谈了解到,审判长除了庭前告知权利义务外,在庭前、庭审阶段主要为陪

6、审员提供两方面指导:(1)快开庭前如有时间向陪审员介绍案件情况;(2)庭审中询问陪审员是否需要补充询问。受访法官称,考虑到大多数陪审员在庭前不进行阅卷,审判长有必要为那些庭前不阅卷的陪审员提供第仃)项指导。笔者随机选取了60名B市某基层试点法院的陪审员进行问卷调查发现,有13名陪审员以工作、身体不便等为由从未陪审过案件,剩余47名参加案件陪审的陪审员中,仅9名陪审员表示经常进行庭前阅卷,30名陪审员表示仅偶尔抽出时间在庭前阅卷,8名陪审员从来不进行庭前阅卷。在庭前阅卷情况并不理想的背景下,为让陪审员初步了解案情、跟上庭审节奏,由审判长向陪审员介绍案情实有必要。但是,审判长

7、向陪审员介绍案情显得较为匆忙,往往是在快开庭前在办公室抽空向陪审员口头进行说明,或是在去法庭的路上向陪审员介绍案情。从案情介绍内容来看,50名受访法官中,48名法官会对诉讼请求进行说明,43名法官会对起诉事实与理由进行说明,37名法官会对答辩主张与理由进行说明,仅15名法官对案件争点进行说明。由于庭审前尚未开展举证质证,48名法官不会对案件证据进行说明。对于简单的案件,陪审员尚得以通过开庭审理掌握案件事实,但对于事实纠缠不清、证据较多的复杂案件,由于缺乏庭前对争点的梳理和掌握,他们对案情和关键问题的把握缺乏体系脉络。相当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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