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案例PPT物流法律法规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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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借款合同问题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货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租赁标的物是由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2)出租人须将为承租人购买的物件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但不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无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但租金不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5)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享有选择权。(6)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相关法律链接借款合同及其特

2、征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一定数量的货币移转给另一方,该另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同等数量货币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协议。借贷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借贷合同是转让标的物处分权的合同。(2)借贷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3)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案例[案情]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被告:深圳国际展览中心2002年5月8日,对外经贸公司(合同甲方)与深圳展览中心(合同乙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向香港南星汽车公司购买汽车,购进4辆奔驰0—371RS大型客车、二辆丰田大

3、客车及五辆小轿车(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合同计算租金的利率为年息9%;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分6期支付。同日,对外经贸公司与香港南星汽车公司、深圳展览中心签订了购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对外经贸公司分别于2002年5月20日、8月15日将1185200美元电汇至深圳展览中心账户内。另查,对外经贸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再查,对外经贸公司与深圳展览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系深圳展览中心所有。——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与

4、深圳国际展览中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被告原告辩称:2002年5月8日,我公司与深圳展览中心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根据深圳展览中心租赁委托书的要求,向香港南星汽车公司购买汽车出租给深圳展览中心使用。在租赁期内,上述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我公司;合同计算租金的利率为年息9%;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分6期支付。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将合同项下的款项1185200美元电汇至深圳展览中心,但深圳展览中心未按合同约定偿付租金,故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展览中心支付租金1398576美元及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对外经贸公司与我方所签

5、的租赁合同及合同附件,从表面条款上看体现为一种融资租赁关系,实质上双方的真正关系是借贷,故双方所签合同均属无效;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物,原本就属我方所有。在租赁业务中,对外经贸公司的全部义务体现为:融资1185200美元给我方,以年息9%、分6期收回本息,纯粹是一种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外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讨论』外经贸公司与深圳展览中心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是融资租赁合同还是借贷纠纷?该存款质押关系是否有效??[判决]对外经贸公司与深圳展览中心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

6、对外经贸公司将融资款项直接支付深圳展览中心,深圳展览中心未将所购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对外经贸公司,双方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违反了我国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范性规定,其行为是以融资租赁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行为。故对外经贸公司与深圳展览中心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对此,对外经贸公司与深圳展览中心均有责任,深圳展览中心收取对外经贸公司的款项应予返还,对外经贸公司要求深圳展览中心支付租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法院据此判决,对外经贸公司与深圳展览中心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深圳展览中心返还对外经贸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7、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本案中,对外经贸公司与深圳展览中心虽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对外经贸公司先购买租赁物件,再将租赁物件出租给深圳展览中心,而本案涉及标的即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所有权系深圳展览中心所有,也就是说,双方并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要求由出资方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方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享有使用权,而是以出资方将购买汽车的钱直接汇给承租方、由承租方分批、定期还款的方式来履行合同。由此可见,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并未体现融资租赁合同的“借

8、钱还物”的特点,而是“借钱还钱”,所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并不是融资租赁合同。评析一: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要求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未实现租赁物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本案中,合同签订后,对外经贸公司将款直接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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