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融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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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上海五矿系国有全资进出口企业,年进出口总额逾8亿美元。宝港作为上海五矿的大客户,每年从上海五矿进货1亿到1.4亿美元。上海五矿方面的材料显示,2005年2月23日,上海五矿和宝港油脂签订了一份《代理进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上海五矿为宝港油脂代理进口5.5万吨阿根廷大豆,由上海五矿对外签订合同,对外开立信用证,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并负责货到目的港后的报关、报验、卸货及提货手续。    同时,《协议书》约定,宝港油脂在协议签订日将总货款10%的保证金交予上海五矿。余下货款带款提货,但最迟不得迟于上海五矿对外付款前5个工作日将款划入五矿公司指定的账户,在未结清货款前,货物的

2、所有权仍归上海五矿所有。    随后,上海五矿在2005年5月2日至5月12日,将59306吨大豆全部卸货并报关完毕,原本宝港油脂必须付款1.558亿元,但其在9月1日前分期共支付6000万之后,剩余的9500多万未支付。上海五矿参股的上海金泰粮油国际贸易公司,也有一笔价值0.95亿元的货被宝港提走,同样没有开出提货单。这意味着两家公司共有1.9亿元的货物被无单提走。而且,上海五矿表示,他们从市场上了解到,其中部分货物已经被移库转移加工,甚至销售。2005年10月11日,经南通市中院裁定,宝港油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以中储公司为保管商进行库外派出监管方式的动产质押业务的分析报

3、告日前,总行对中储授信10亿元,用于开展中储公司库内及库外派出监管模式下的动产质押、仓单质押业务。南京分行尤其重视对以中储为保管商进行库外派出监管模式下动产质押业务的创新与拓展。总行对中储授信下达后,南京分行成功获批1户,授信金额1500万,目前已经实际投放1500万。南京分行在该种模式产品的先期拓展中,在产品流程与形式、法律等问题上反复推敲和研究,与总行积极联动,取得了总行法律事务处、总行公司部的书面认可意见,在系统内处于领先地位,结合实际操作体会与系统内外案例经验,进行分析报告。一、风险控制分析企业动产质押,具有悠久的金融历史,同时由于企业原料、产成品具有随时变化的特

4、性,以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够健全,动产质押也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金融课题。当前以广发、中信为代表的部分商业银行(称为货押业务)在动产质押产品的运用上具有相当的规模。基本模式上采取以仓单质押为主,主要针对一些商业贸易企业。从该项产品历经5年的实际风险表现来看,目前经验数据表明其出险率低于传统产品。近日南通宝港油脂的金融风波当中,浮现出动产质押业务的一些隐患,南通市商业银行以成品豆油为质物的融资,由于监管商与企业的勾结,以及银行的监督不力,出现了质物丧失的情况;一些当地其它银行以库存大豆为质物的融资,在法律保全时因对应性遇到了认定问题,结合其它动产质押出险的问题,我们归纳了几

5、方面的主要因素:(客户选择)1、质物丧失。原因:主要原因是监管商与融资企业的勾结。在宝港油脂的案例当中,保管商与融资方进行了勾结,丧失了监管职能,导致银行质物被融资企业挪用。其它一些以钢材市场仓库为保管商的案例当中也出现过类似情况。剖析其深层次原因,我们认为除却保管商本身信用问题,关键在于这些保管商与融资企业原本就具有较长时间的仓储业务关系与密切的人脉关系。保管商原本是以收取融资企业仓储转运费为收入来源的,在作为银行监管商时仅有微薄的储运费加价或是纯粹义务。双方的业务利益关系,尤其是融资企业作为保管商的强势客户,是导致保管商与融资业务勾结或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分析:宝港案

6、例的教训说明,即使保管商具有数亿的资产,具有一定的代偿能力,仍然不能确保其履行监管义务。保管商的资质,并非风险防范的唯一要求。我们之所以力推以中储为派出监管的动产质押模式,是因为在实践中发现。这种模式下的目标客户,多为较大型的生产或贸易企业,拥有自己的仓库。尤其是与中储没有仓储转运业务利益关系,也没有天然的人脉关系。中储作为我行引入的监管商,向融资企业收取的是监管风险担保费用,其业务收入随银行融资发生而发生,随银行融资收回而终止,在这种模式上保管商与银行利益完全一致,履行监管义务的自发动力充足,监管措施能够主动到位。这一点我们在比较保管商对自有客户的监管配合程度上有切实的

7、差异体会。因此,我们认为,以中储为派出监管的动产质押模式,保管商履行监管义务的能力和意愿,不受双方利益干扰,远远优于保管商监管其自有客户。1、质物所有权问题原因:在一些风险案例中出现融资方由于为商业贸易企业,在保管商的仓库内与多家同类贸易商进行同质贸易业务(多见于钢材大市场),由于商业关系经常进行串货、换货、赊销、代销等商业行为。因此交付保管商保管的质物由于频繁变动,核实其所有权变的相当困难,而保管商是不负责企业交付的质物所有权的。在此种情况下,一旦银行查证质物所有权不力,则在出现融资风险时保全质物会遇到较大的问题。分析: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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