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讲解及案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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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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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成员:刘梦岑郭朝刘闽阿不都色米·吐鲁洪第十八章租赁合同第一节租赁合同概述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三节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第四节租赁合同的更新和终止第一节租赁合同概述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

2、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便成立。特征如下:4、租赁合同是具有临时性的合同,不适用于财产的永久性使用。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

3、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特征如下:5、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债”部分内容,并非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连续地实现,其基本特色是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具有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系应于给付时间的长度。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持续不断地履行合同义务,因此,租赁合同为继续行合同。特征如下: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简称租赁物,是租赁合同中的重要因素,是指出租人于合同生效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租赁物可以为动产可以为不动产。如其为动产,则租赁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动产一般应为不可代替物以

4、及非消耗物。以可代替物活儿消耗物作为标的物的,只能是用其为特定目的的使用,如用于展览。标的物应具有合法性,①禁止流通物:合同无效。(淫秽录像带,枪支)②限制流通物:审批手续的办理是此类合同的法定特别生效要件,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则合同认定为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标的物一般为现存的物,所以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因为出租人将来可取得之物,如不能取得的,租赁合同则因标的不能而不发生效力。租赁合同能否以物的一部分为标的物?有什么要求?通常的观点是认为可以是财产的一部分,但为避免发生纠纷,以物的以物的一部分出租的,当事人应明确使用的范围,并且仅限于该物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的情况。二

5、、租赁合同的分类1、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2、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三、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6、合同的形式。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做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租人的义务二、承租人的义务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1、交付租赁物并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二、出租人的义务一、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租赁物并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

7、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二、出租人的义务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也就是为了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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