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变更起诉罪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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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变更起诉罪名问题研究^w.S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法院变更起诉罪名问题研究我国对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讨论由來已久,实践中法院变更罪名的做法是司空见惯。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我国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使这一做法缺乏说服力。同时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实务部门难于操作,各行其是。因此,为了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和程序的公正,本文拟从理论和制度两个方而对这一变更权进行限制和规范。一、国内观点评述纵观国内学者的观点,人致对以将其划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持“肯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罪名确定属于法院审判权的范围,法院判决可以改变指控罪名。这一方的理由主要是:

2、变更指控罪名权是法院定罪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法院处在控、辩、审三方结构屮的屮立主导地位,乂听取了控辩双方的主张,认识更加全面客观;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考则认为:法院直接改变指控菲名的做法破坏了现代刑事诉讼控、辩、审三方的诉讼功能地位,容易造成“突袭性裁判”,不仅违背了辩护原则,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侵犯了其合法的程序权利,也不符合当代法制国家的立法例。绝大多数学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法院有权变更起诉的罪名。这主要是因为完全否定法院拥有变更起诉罪名的权力将导致控、审关系的僵化以及诉讼结构的机械化,最终导致诉讼程序的重复运作以及诉讼机制运转

3、的低效率,这种低效率以及由此带來的高成本是为崇尚效率追求的现代刑事诉讼所不能承受的。因此,通过比较我认为,“肯定说”确实更能兼顾刑事诉讼制度多元价值的追求。二、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价值分析1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一)冇利丁•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就是国家刑罚权实现的过程。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享有刑罚权。法院通过法庭审理,在查淸事实真相后就可以判定被告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应受何种处罚。这种法律裁判虽然是在事实基础上进行的,但又不能完全受控诉方法律意见的左右。法院享有变更起诉菲名权是遵循了“尊重事实真相、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的司法观念。同时,刑罚权是罪刑法处原则的体现,因此,

4、法院的这一变更权对于实现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严格按照刑法分则所确立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进彳亍定罪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有利于弥补控方指控的局限性在司法实践屮,控诉方确定菲名的依据主耍是侦杳机关或自己在审杳起诉阶段收集的材料,一般都没冇听取辩护方対案件相关内容的意见,这样控诉方认定的罪名就不可避免地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片而性。而法院确定罪名是在经过法庭审理,听取了控辩双方对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后才做出的,这种认定结合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做到了“兼听则明”,可以很好地弥补控诉方指控的局限性。(三)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诉讼的终极U标。一个刑事案件的

5、审理就是一个确定被告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过程,被告人想要得到正确处理,就要在实体上保证给被告人一个公止的结论。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在保证程序公止的基础上,不放纵每一个犯罪分子。另外,控诉方在指控的过程中会因为利益的驶动而以过2免费法篦咨询就上中顾法徨网重或过轻的罪起诉,法院就需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地变更起诉罪名,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四、法院变史起诉罪名的国内外现状分析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其对抗式的诉讼构造和诉讼理念,原则上不承认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止当性。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罪状制度,每一罪状包含了“罪行陈述”和“罪行细节”双重耍素,这使得指控的事实耍索与法律评价严密地结合在

6、一起,而负责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裁断的陪审团又只能裁断指控的罪状是否成立,凶此,陪审团一般不会将指控的事实与法律评价加以分离,而是统一地加以裁断。一般情况卜,凡是起诉书指控的罪状成立的,陪审团会裁断被告人有罪;相反,被告人则被裁断无罪。当然实践中也存在变更罪名的问题,但这种变更通常有刑法上的基础,也就是指控的罪名与法院拟裁断的罪名Z间必须在刑法上构成包容关系,或者新罪行的实丿施属于旧罪行实施的必要步骤,可以说,这种对罪名的变更几乎都是属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变更,rfoH法官在作出裁判Z前都会给予被告人以充分的防御准备。德国法与英美法截然不同,德国法中右一个基木的理念:法院在判决中有权对被告人的行为

7、作出独立的法律评价,而不受控诉机关所引刑法条文的限制。也就是说,德国法院冇权按照犯罪事实的性质,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构成要件,对其作出独立的法律评价,并独立地确定被告人应被判处的罪名。但是,德国法也要求法院的审判不得超越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和犯罪行为,如果法院经过审判,发现被告人实施了与起诉书指控行为不一致的一项独立的犯罪行为时,它就无权加以裁判,而必须要求检察机关另行加以起诉,并给予被告人充分的防御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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