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传派驻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问题研究

待传派驻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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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驻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问题研究摘要:公安派出所处于整个公安组织体系的最基层、最前沿,肩负打击、管理、防范、服务等诸多职责。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对于促进公安派出所提高执法水平,公正廉洁执法,提升执法形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荷泽市东明县5个派驻检察室监督实践为视角,参考其他县区院的相关做法,对派驻基层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并对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的实践意义、应当厘清的问题、对策建议等进行深入探讨。关键词:

2、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法律监督“国家安危系于一半”是周恩来总理对公安工作的高度评价。而公安派出所处于整个公安组织体系的最基层、最前沿,肩负打击、管理、防范、服务等诸多职责。特别是在当前公安侦查重心不断下移情况下,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派出所侦查办理,在刑事侦查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工作的好坏尤其是刑事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评价。最咼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中,对加强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然而,由于监督

3、力量不足、监督理念陈旧、监督范围狭窄、监督缺乏实效等问题的制约,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职能尚未充分、有效发挥,并引发“检察机关与公安派出所往往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的质疑⑴。而派驻检察室的建设发展,为深化对派出所的执法监督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条件。、对公安派岀所法律监督的实践探索及问题分析本文以东明县检察院5个派驻检察室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实践为分析对象。案例一:徐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一案。东明县公安局CC派岀所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2014年8月,派驻检察室发现此案可能涉嫌犯罪,遂将线索移送至

4、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并协助进行调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要求东明县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理由,经审查发现其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遂向东明县公安局下达立案通知予以纠正。案例二: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2015年2月,东明县公安局MT派岀所对宋某某酒后去靳某家辱骂并损坏物品立案侦查。派驻检察室将线索移送至侦查监督部门,经调查发现系事出有因,未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且任意损毁物品价值达不到2000元的寻衅滋事罪追诉标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条件,属不应当立案而予以刑事立案,遂对此予以纠正。2012年下半年以

5、来,根据高检、省、市院部署,东明县检察院分别在菜园集镇、东明集镇、刘楼镇、陆圈镇、三春集镇设立了5处派驻检察室,覆盖了全县所有的公安派出所。2023年・2025年,5处派驻检察室在对辖区内基层公安派出所开展法律监督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15件,协助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理由6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8件,提前介入侦查22件。此外,还对公安派出所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不当等问题进行纠正,提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3件。(

6、一)采取的主要做法1>建立联通互助工作格局。先后制定《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派驻基层检察室与辖区基层司法组织定期通报制度》等制度规范56项,对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法律监督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自己扎根乡镇、面向群众、信息灵敏的优势,及时掌握了解相关信息。根据与公安机关签订的相关信息共享文件,认真查阅刑事案件信息情况,配合侦查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进行巡查。2、建立方便群众诉求的监督模式。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配备电脑、高清摄像头等高科技设备,以及铺设有检察专线网络等信息化建设程度高优势,着力构建

7、便捷高效监督信息网络体系。通过开展由派驻检察室、办案派出所共同参与的联合接访、社会危险性调查等,将检察室打造成监督派出所的“千里眼”“顺风耳”,不断扩大案件监督线索来源。3、建立健全有效监督的制度规范。一是定期巡查制度。定期到派出所查阅刑事受理、立案、破案、撤案等登记情况。二是建立“室与所”、“科与室”“院与局”三项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案件受理、立案、破案、撤案、变更强制措施和两项监督、审查逮捕等情况。三是侦查监督约谈制度。对收集到的需要向侦查人员当面核实的事由线索,由派驻检察室及时联系约谈侦查人员

8、。四是案件跟踪监督制度。重点针对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未立案,及立案后未报捕或移诉等案件,由派驻检察室建立专门跟踪台账。(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理念滞后问题。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监督理念陈旧的弊病始终未能得以根除。比如人权保障理念。少数人员认为只要嫌疑人有罪,侦查过程中存在些违法现象无关紧要,从而不进行监督甚至视而不见,人权保障理念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再如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实践中,司法机关更比较侧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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