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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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章执行措施第一节对财产的执行措施一、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一)查询、冻结、划拨债务人的存款。适用于债务人给付金钱的案件。法院应制作裁定,并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的期限为6个月。冻结、划拨债务人的存款,不得超出债务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银行的存款储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二)扣留、提取债务人的收入。这一执行措施主

2、要用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执行。具体做法:1.法院作出书面裁定,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作为债务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金融机构提取债务人的存款交给法院。3.法院扣留、提取债务人收入,应保留债务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财产1.查封、扣押查封主要对不动产或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动产采取的执行措施。查封应加贴封条,不便加贴封条,应张帖公告。对有

3、产权执照的财产的查封,应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责令其将产权执照交法院保管。扣押主要用于体积较小、价值较高、易于移动的财产,有时也适用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物品。被扣押的财产,法院可自行保管,也可委托他人保管,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法院查封的财产应是债务人的财产,对于债务人所有、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法院也可以查封、扣押,但必须保证上述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查封、扣押的程序:(1)作出裁定,送达债务人(2)债务人是公民的,通知债务人或

4、其成年家属到场;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到场。不到场,不影响执行。债务人是公民的,其所在单位或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应派人参加.(3)对查封扣押过程记入笔录(4)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字盖章。副本交给被执行人,正本由执行人员存档。2.冻结。主要用于冻结资产、债权。3.拍卖、变卖拍卖与变卖可以是查封扣押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直接进行。拍卖应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变卖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也可自行变卖,也可由债务人在法院监督下自行变卖。但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如黄金、文物不得变卖,只

5、能由国家有关部门收购。对变卖的财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4.以物抵债含义:在执行过程中,若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或虽经过拍卖或变卖而无人买受的,法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后剩余的债务人应继续清偿。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应注意:须经本院院长同意;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的价值应与债务人的债务相当;保留债务人养家糊口的生活必需品。(四)对知识产权的执行1.裁定禁止债务人转让其知识产权,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必要时责令债务人将知识

6、产权使用权证照交给法院。2.采取上述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采取对知识产权拍卖、变卖措施,所得的价款,支付债务,有剩余的,交给债务人。二、实现财产交付请求权的执行措施该执行措施是指责令交付财物和票证。债务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法院有权采取措施,责令其交出。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可以是特定物或种类物。特定物必须交出原物,如果确已损坏,应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价值强制执行债务人其他财产。票证一般指有财产权利内容的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交付财物或票证的方法有当面交付和转交两种。 财

7、物或票证由第三人保管或持有的,法院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受通知的第三人拒不配合,法院可强制执行,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交付的财物或票证需要办理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或进行变更的,执行机构应通知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或进行变更登记。第二节对行为的执行措施一、对作为或不作为的执行对作为的执行。对债务人拒不履行的行为,如果可以替代,法院可委托有关部门或他人完成,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不可替代,执行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拟制执行,即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就视为义务人已履行,如赔礼道歉;另一种是首先对其说服教育,但

8、仍不履行的,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二)对不作为的执行此类执行是消除因债务人积极行为产生的结果,也因其是否可替代有不同的执行措施。二、对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行为的执行措施(一)概念: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被申请执行人搬迁在房屋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推出土地,交给申请人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二)  实施程序:1.发出执行公告。首先法院院长签发掀起迁出房屋或土地的公告。公告张贴在应迁出房屋或土地附近2.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债务人是公民的,通知其成年家属到场,并邀请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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