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二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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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一节执行管辖和执行根据一、执行管辖(一)概念: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种类执行级别管辖。划分执行级别管辖的标准,主要是案件的性质及影响。中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1)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2)涉外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4)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海关

2、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执行2.执行普通管辖。指同一级别法院执行机构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执行普通管辖的标准是第一审法院、债务人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调解书、支付令、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裁定等法律文书,由制作该文书的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机关制作的应由法院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由债务人的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二、执行根据(一)执行根据的概念及特征概念:当

3、事人据以申请和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各种法律文书。特征:1.确定性。必须是生效的法律文书2.给付性。必须是判令债务人给付金钱、财物或履行一定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一)执行根据的分类 法院制作的: 1.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 2.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3.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4.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5.支付令 6.仲裁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7.经法院裁定的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其他机关制作的: 1.行政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

4、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2.我国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 4.其他法律文书第二节执行主体与执行客体一、执行主体指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引起民事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单位或个人,具体指执行机构和当事人.(一)执行机构我国执行机构指设立在法院专门从事执行工作的执行庭或执行局。目前地方各级法院都将执行庭改为执行局。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分立。执行局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组成。执行机构的职责1.地方各级法院执行机构职责是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2.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的监督职责(1)发现下级作出的的裁定、决定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

5、,应即使指令下级纠正,并可以通知暂缓执行。(2)发现下级应制作不予执行的裁定而未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在指定的时限内制作。(3)发现下级未能及时执行完结的,应督促下级限期执行(4)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 的,应通知暂缓执行 (5)通知暂缓执行的,暂缓期限不超 过3个月 (6)下级不按照上级命令执行,造 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 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3.上级法院的协调职责 下级存在争议,由他们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二)执行当事人指即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执行当事人的变更1.执行债权人的变更(1)作为债权人的公民,其继承人可以申请成为执行债权人(2)作为债权人的法人

6、或其他组织终止、合并、分立,继受其权利的主体可以申请成为执行债权人2.执行债务人的变更(1)作为债务人的公民死亡的,应当执行其遗产。遗产已被继承的,法院应裁定变更债务人,由遗产继承人在其继承的范围内偿还债务。(2)作为债务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执行债务人。其中,分立符合法定程序的,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发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的比例对执行债权人承担责任。(3)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裁定追加对该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为执行债务人   二、执行客

7、体 (一)概念:执行机构采取的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二)范围:1.财产包括金钱、物品、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包括现有的财产和将来可取得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执行客体: 土地、矿藏等不得让与财产;债务人自己及养家糊口生活必需品;专属于债务人个人的荣誉证书、礼拜用品等个人财产;法律禁止流通物,如毒品、赃物。  2.行为。指执行根据所规定的债务人应实施或不得实施的一定行为。第三节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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