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二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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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章司法协助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根据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为。具体包括:1.代为送达司法文书2.代为调查取证3.根据请求向对方提供本国的民事法律、法规文本以及本国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司法实践的情报资料4.承认和代为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以及仲裁裁决二、种类(一)一般司法协助1.代为送达司法文书2.代为调查取证3.根据请求向对方提供本国的民事法律、法规文本以及本国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司法实践的情报资料(二)特殊司法协助承认和代为执行外

2、国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以及仲裁裁决第二节一般司法协助一、概念:二、途径:(一)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我国司法部(我国驻该国使馆)-该国指定的使领馆(二)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外国驻华使馆(三)通过我国驻外国使领馆进行第三节对外国法院裁判的 承认与执行一、渠道、前提和条件1.渠道:(1)直接由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2)外国法院按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2.条件:(1)外国的裁判已生效(2)外国裁判

3、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1999年12月1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作出审查,作出承认或不承认的裁定.3.前提:必须是外国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二、对外国法院裁判承认与执行原则1.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2.不违反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节对外国仲裁裁决的 承认与执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以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我国于1986年12月加入《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起对我国生效。国外仲裁裁决,

4、需要我国法院执行的,如果其所在国是《纽约公约》成员,以该公约办理,如果不是该公约成员,但与我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按条约办理。如果既不是公约成员国,又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按互惠原则办理。如果没有互惠关系,则我国法院不能协助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如经我国法院认定有以下情形,法院得以拒绝: 1.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该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 2.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违反我国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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