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的撤销权

税务机关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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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是保障国家职能和社会需要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我国2001年出台的《税收征管法》引入了民法中的撤销权概念,其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法》的七十四条第一款在规定了上述情形的同时还规定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有人认为第七十四条只规定了“可以”而并未规定“必须”或“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从而认定税务机关可以

2、采用直接行使的方式行使撤销权。笔者不能同意这样的观点。首先,就《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而言,它是一种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第二,《合同法》就其性质而言是私法,而私法以意思自治为其基本原则,即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而构成私法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都是以授权性规范――即规定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范――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合同法第七十四条采用“可以”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如果第七十四条以“必须”的规定出现,也就意味着法律剥夺了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权利,这不仅与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相悖,而且也不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第七十四条的“

3、可以”是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并非是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也可以自行行使撤销权。故而,认为“可以”就意味着税务行政机关可以自行行使撤销权的观点显然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相悖。其次,有些情况下税务机关自行行使撤销权则难以达到保全税收的目的。例如:因在庭上达成的和解(以下本文将作论述)有害于欠税人清缴欠税的,税务机关若要撤销则须在诉讼上行使。再者,放任税务机关自行行使撤销权也有公权机关干预私法领域的嫌疑。而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欠税人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防止个别税务机关滥用撤销权。因此

4、,债权人要想行使撤销权,就必须提起撤销诉讼,而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税务机关也必须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为必要。故而,税收征管法上的撤销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行为的能力或资格。这也就是说,行使撤销权必须由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且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欠税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撤销权又可称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一、撤销权的性质  就税务行政机关的撤销权而言,其究竟是权力,还是权利是颇有争议的

5、话题。前者认为,依传统行政法学的观点:行政机关参加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所结成的法律关系的能力或资格被称之为权力,其与国家强制力密切联系。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税务部门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而行使的撤销权是其从事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参与的又非民商事法律关系,自然应当是“权力”。而后者认为,所谓权利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资格。在这里税务机关所行使的撤销权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为前提的,所以此处的撤销权就其性质而言,自然应当是权利。比较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后者更为合理。这是因为在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时是以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欠税人的行为为必要的,而非依行政机

6、关所特有的行政强制力自行行使的;同时,这里的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一方面,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欠税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欠税人的责任财产的原状;另一方面,撤销权的行使又以撤销欠税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为内容,故而税务行政机关的撤销权是附属于类似债权权利的实体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既然撤销权是一项权利,其自然是可以放弃的。当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且其行为构成符合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时,既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可能的话)或选择放弃债权;但作为撤销权人的税务机关在除行使撤销权外无其他方式追缴欠税时

7、,则只能行使撤销权而不得放弃,这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撤销权不仅是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  中国会计网  二、构成要件  税务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所为行为系为有偿行为或无偿行为而有所不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方可,而在无偿行为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  (一)客观要件  这里所谓的客观要件,是针对欠税人的行为而言的,这也就是说,必须是欠税人实施的行为及其引起的后果。因此,客观要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税人须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欠税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它包括《征管法》第五十条规

8、定的三种情形,即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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