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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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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及其基本原则 本章学习目标掌握民法的性质和调整对象了解民法的结构,以及掌握民法体系的要点掌握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在实践中的适用方法 引例杨金刚是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某日晚,同监号人犯刘某违规用汽油炉烧开水,引燃汽油桶,致火灾,将杨烧伤致残。杨向长沙市西区法院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概念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方法 民法总则权利主体自然人团体权利客体人身利益物知识产品(智力成果)行为其他权利变动基于意思的权利变动(法律行为)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变动(时效)法律行为的效力代理 参考案例刘某在某影楼拍照艺术照,该影楼未经本人同意,将该照片擅自交给某公司作为广告宣传。刘某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追究该影楼的侵权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不属于财产权,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但是,肖像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侵害肖像权会造成权利人的财产利益的损失,故判决该影楼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民法的结构民事权利的内容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三、民法的性质和与相邻法律的关系性质与相邻法律的关系右图:重庆钉子户 四、民法的渊源和解释民法的渊源思考乡规民约的效力民法的解释五、民法的适用范围对人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对时间的效力 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含义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结合法理学讨论:原则、规则及相关规范的区别 关于法律渊源的谚语Lawisthecrystallizationsofthehabitandthoughtofsociety.WoodrowWilson,Americanpresident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美国总统威尔逊 参考案例雇工张甲与雇主张乙在招工合同中约定“发生工伤概不负责任”。后来在拆除旧厂房的房梁时发生事故,造成张甲死亡的后果。张乙作为工头,依据该合同的上述约定,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张甲的儿子张丙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雇主和雇工之间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以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也违背了民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因此是无效的,不能依据这样的约定而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泸州二奶案遗赠人黄某与被上诉人蒋某系夫妻关系,1996年起,黄某与上诉人张某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4月,黄立下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张某。黄某去世后,张某要求蒋某交付遗赠财产遭拒绝,张遂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遗赠人黄某所立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为黄某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黄某在病重期间所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依法认定该遗嘱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认定该遗嘱无效。法院驳回张某的起诉。 本案的深度分析范愉:《泸州遗赠案评析》,中国民商法律网许明月、曹明睿:《泸州遗赠案的另一种解读》,中国民商法律网杨立新:《2001年热点民事案件点评》,载《检察日报》2002年1月4日。周辉彬:《浅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获得与运用——对我国首例“第三者”继承遗产案判决的评析》,载《律师世界》2002年第1期。 思考法律与道德,自由与秩序是法学上永恒的命题。法律与道德是否存在泾渭分明的楚河汉界?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能否并行不悖?法的安定性与社会妥当性之间的张力如何调和?法院在水火不容的价值冲突之中到底应当扮演何种角色,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抑或道学家,是个人自由的捍卫者还是公众舆论的代言人?泸州遗赠纠纷案将现代法治的这种紧张关系凸显出来。 深度阅读《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法国民法典》第6条:“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瑞士民法典》第2条:“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日本民法典》第1条:“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确立了诚信原则在民法典中基本原则的地位。《日本民法典》第91条:“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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