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计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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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钢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本钢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企业在决策、经营、管理中涉及法律事项的各项工作。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促进依法治企、依法维权的原则;(三)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2、四)融于企业经营管理、以管理为主的原则;(五)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并对各子(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六条各子(分)公司应根据企业实际设置专门或兼职的法律事务机构,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不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公司,应明确具体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至

3、少1名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工作人员。第七条法律事务部为承担本钢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审核、管理企业合同和法律文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资产(股权)收购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企业上市等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六)提供与企业决策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七)管

4、理法定代表人授权以及诉讼、仲裁事务,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八)负责选聘、联系协调外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九)负责或配合实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统一管理本钢的法律事务工作。第八条法律事务部应当加强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第九条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除上市公司和少数子(分)公司外,其他子(分)公司均不设法律事务机构,所有重大法律事务均

5、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集中处理。第三章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公司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各子(分)公司应不断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并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

6、应当遵循“诚信、勤勉、高效、优质”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处理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注册管理,遵循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第十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管理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重大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规章制度合法、规范;

7、(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工作;(五)对企业及下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它应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四章法律审核第一节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组改制、企业上市、股权收购转让、重大资产收购转让、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第十六条重大经营决策应当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法律事务时,各相关职能部

8、门应当于提交决策或报请批准前七日将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交由本企业法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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