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3054099
大小:27.51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9-25
《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的各类煤矿企业及个体采煤均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制度(以下简称年检)。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年检制度,做好自检工作,提供年检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生产矿井年度自检表》、《生产矿井年检表》、《年度检查印章》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确定格式、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印制、制作
2、。 第五条国有重点煤矿、外商投资煤矿、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煤矿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年检;省、市(地)所属地方国有煤矿、其他国有煤矿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县(市)所属煤矿、乡镇煤矿等由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县(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第六条各类煤矿企业可按第五条的分工,向负责年检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领取“生产矿井年度自检表”,填写清楚后上报负责
3、年检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同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做好年检和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抽检工作。 第二章生产矿井的年检 第八条年检内容: (一)检查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瓦斯检测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二)检查有无超层、超深、越界、侵犯其他生产煤矿的采矿权,及擅自改变开采矿种,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检查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情况;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
4、水、供电等生产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情况; (四)检查煤炭回采率达标、环境保护情况; (五)检查违法生产所受处罚、纠正和整改情况,及煤矿企业合法生产权的有效保护情况; (六)开发与煤炭共、伴生矿产的情况; (七)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煤炭企业填报《生产矿井年度自检表》要做到真实、全面和可靠。 第十条第八条规定的年检工作内容应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年检的依据及标准 第十一条年检工作应当依据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5、门规章、标准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4、《煤矿安全规程》; 5、《矿山安全法》; 6、《小煤矿安全规程》; 7、《国有重点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地方国有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乡镇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 8、《煤炭工业环境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9、《国务院关于对全国乡镇煤矿治理整顿的安排意见》。 第十二条年检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经检查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为合格。 (
6、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基本合格: 1、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和企业名称,有正当理由但未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者; 2、曾有超层、越深、越界开采及其他违法行为,已及时撤出和改正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或过期者; 2、超层、越深、越界开采者; 3、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者; 4、回采率达不到要求者; 5、对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者; 6、自检表中虚报、瞒报及漏报现象严重者; 7
7、、伪造、转让或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者; 8、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者。 第十三条对年检合格,认真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煤炭开采秩序、安全状况好,资源回收和共、伴生矿产开发利用等工作成绩显著的煤矿企业,年检组织部门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基本合格者,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格标准。 对不合格者,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年检的方法 第十四条年检采用自检、全面检查及抽查的方法。 1、自检: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企业有关
8、人员按年检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检,写出自检报告,填写《生产矿井年度自检表》,并报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 2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