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周市镇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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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周市镇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的补充建议为进一步加强违章建筑的管理力度,切实有效制止违章建筑,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周市镇实际情况,对周市镇范围内农村农户申请建附房、建设单位申请临时建筑的审批及违章建筑的拆除作如下规定:一、农村附房建设的管理1■审批条件:原则上不再允许农户建附房,对住房确有困难2的附房,且从未建过附房的农户,可以申请建造面积不超过20m建造区域在宅基地权证规定范围之内。迎宾路以南、洞庭湖路以西,己纳入动迁区域的一律不准建附房。2•审批程序:符合条件建附房的农户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属地村委会、居委会核实同意后报建管所(申请需附宅基地平面图,并标

2、出原房屋位置及新建附房位置尺寸、高度)。经建管所会同村委会、居委会、申请人现场核实后,保留图像现场资料并签署会审意见。同意后,签定建造附房协议并交纳保证金及提交承诺书,承诺内容:按协议规定建造、今后拆迁时不作补偿,不计入拆迁面积、无条件拆除等。协议及承诺书需交建管所备案。3•建造监管:经批准建造附房的农户由建管所会同村委会、居委会按协议规定内容实地放样定位后,方可建造。建造时由村委会、居委会派专人现场监管,建管所监察中队和城管中队负责巡查。如发现未按规定建造时,应立即阻止并发放停工通知书给农户或居民,责令整改。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矛盾的产生。4•违建拆除:对已违建的房屋,先由村委

3、会、居委会依法发出通知,限期自行拆除或更正,并通知建管所拆违办。对拒不拆除的建造户,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安排专人做思想工作,劝其自行拆除,尽量避免行政强拆。确需强拆的需通过信访、司法部门进行取证、认定,避免强拆后发生上访事件。行政强拆由属地村委、居委牵头,会同公安、城管、建管等执法部门一同执行。5、考核、责任(详见附表)二、企业临时建筑建设的管理1.审批条件:对在规划控制范围内且不再报建新项目建设、近期未纳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因生产、生活需要,可申请搭建临时建筑。2以下,地面建筑密度小于规划指标且与四1.审批范围:300m周建筑物均符合消防要求。严禁建筑物加层或在消防通道上搭建影响

4、安全的各种建筑。2.审批程序: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建管所,并附企业规划平面图并标注临时建筑物的位置。建管所规划和建设监察中队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临时建筑审批时,企业需提供施工平面图及施工协议(施工应有资质单位承建)并报建管所备案。3.保证金及有效时限:对同意搭建临时建筑的企业收取50元2的保证金;对未报先建但经重新申请同意搭建的临时建筑在收/M2取50元/M保证金的同时,并处50元/M啲罚款。临时建筑最长时限为24个月,拆除后退回保证金,罚款不予退回。1.临时建筑的拆除:对未报先建且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建设监察中队开具限期拆除通知单,到期拒不拆除的,由建设监察中队联系上

5、级主管单位及所属地的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强拆。以上建议需结合《周市镇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容共同实施。二o—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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