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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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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乙农工商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乙方提供优质大米100吨,交货日期为2002年7月20日,价格为每公斤220元,由甲方派车在乙方仓库处验收交货,10日后付款。”合同还规定:如有特殊变动,以通知为准。合同签订后,乙方于6月15日发电通知甲方,由于特殊原因,农工商公司暂时组织不了这么多大米,故交货日期推迟到7月30日。粮油公司收到电报后,觉得推迟到7月30日也没有多大影响,就未作答复。到7月份,新米上市后,甲发现与乙订的大米价格太高,遂于7月12日发电通知乙“降低价格,否则将予以解除合同”。乙收到电报
2、后于7月15日回电“价格可以降至每公斤180元,请按约定时间来车取货”。甲认为价格还偏高,于是没有回电,到期也未提货。乙见甲没有履约诚意,于是在8月5日把已经准备好的大米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卖给丙公司。后乙以甲违约为由要求甲赔偿大米差价2万元。甲则称,合同中写明,如有特殊变动,以通知为准。我方已履行了通知义务,是你方擅自变更合同履行期ra=限在先。双方争执不下,乙诉至法院。现问:(1)甲、乙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日期应为哪一天?(2)甲、乙的买卖合同的大米单价为多少?(3)乙能否请求甲赔偿大米差价2万元,为什么?(4)若乙在8月5日未向丙
3、卖出大大米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负担?米,在大米保管期间的保管费用■■应由谁负担?发生不可抗力致(5)设乙以每公斤12元的价格把100吨大米出卖给丙公司,贝IJ乙有无权利留取差价?能否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6)乙方能否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答案](1)交货日期应为7月30日。(2)大米单价应为每公斤180元。(3)不能。因为合同变更后,大米每公斤为180元而非220元,乙公司以200元卖出,所获差价2万元为利益而非损失。(4)保管费用和风险负担全部由甲负担。因为甲迟延受领违约在先,7月30日以后发生的保管费用和风险负担均移至甲承担。(1
4、)有权留取差价,并可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有权依变更后的合同要求甲方继续履行。[解题思路]本题意在考查合同变更制度。解开本题的钥匙在于对甲、乙合同中关于"如有特殊变动,以通知为准”约定的理解。该约定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方式作出了特别约定。若看不到这一点,整个题目将无法作答。[法理详解](1)、(2)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变更指合同的内容(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的变化。狭义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我国合同上的合同变更指狭义的变更。所谓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前或者尚未完
5、全履行以前,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变更有法定变更和协议变更两种。法定变更是指当事人依《民法通则》第59条及《合同法》第54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条款的变更;协议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自行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变更既然为当事人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者作出新的补充,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对这部分内容达成新的协议,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双方就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要符合《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需要变更以及变更的内容达不
6、成一致,合同不发生变更。合同变更的合意不能达成或者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当按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关系存续有效的基础上,对该合同的一些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其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代替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在原合同关系中产生了一些新的合同关系,因此在合同变更生效以后,变更后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结合上述有关合同变更的合同法原理,具体到本案中,甲、乙签订合同后,双方都应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法》
7、第8条)。但同时双方在合同中对协议变更的方式作出了特殊约定:“如有特殊变动,以通知为准。”那么,如何理解这一约定呢?这一约定是否赋予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单方变更合同权呢?我们认为,这一约定应理解为:任何一方欲变更合同,应通知对方,若对方无异议,则变更成立;若对方有异议,则由双方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始产生变更的效力。换言之,该约定并未赋予单方变更权,而是对双方协议变更合同的方式作了特别约定。根据这一理解,乙方于6月15日发出变更交货日期至7月30日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书后“未作答复”,应视为同意合同变更。这样,合同的履行期限应为7月30Ho后甲
8、于7月12日通知乙方降低价格,对此乙方的反应是回电“价格可以降至每公斤180元”,甲方接电后又未回电,应推定为甲方不持异议。换言之,不论甲方此时主观心态如何,我们应从其客观行为的表示意思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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