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与司法解释四解读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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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与司法解释四 解读专题■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司法解释四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及适用■劳动用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一)立法背景(二)主要内容(三)同工同酬的理解与适用(四)三性岗位的界定(五)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及比例限制(六)过渡期的注意事项(一)立法背景1.现状(1)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2)劳务派遣被长期和超范围使用,甚至成为主要用工方式(3)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2.原因(1)体制(2)成本(3)灵活3.要求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

2、执政基础的高度来看待和处理我国各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从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看,2008年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55万件,2009年新收31.86万件,此后,2010至2012年新收均在30万件左右。其中的劳务派遣问题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热点。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

3、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8年和2011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的执法检查中都明确要求,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主要内容1.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前置。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2)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3.三性岗位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

5、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劳务派遣具有以下“三三”法律特征:第一,三方主体,派遣方、用工方、劳动者。第二,三种法律关系,派遣方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派遣方与用工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第三,“三性”岗位,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4.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比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5.加大处罚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

6、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过渡期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

7、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修正案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修正案进行调整;修正案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修正案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三)同工同酬的理解和适用1.如何理解和执行派遣人员与本单位劳动者的同工同酬《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修正案》: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

8、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1)同类岗位(2)相同的分配办法(3)“同酬”的范围是否包括福利?(4)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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