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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系列解读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专家预计,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施行后,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凝聚了众多专家和工会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中大有作为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决定,实行了近5年的《劳动合同法
2、》迎来了第一次修订,直指劳务派遣业中的劳动用工形态,从劳务派遣业经营的资格准入、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派遣劳动者的使用范围、违法派遣责任的追究等四个方面,细化了对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护。 《劳动合同法》修改的意义重大 本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聚焦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规制,是对该法施行后出现的新问题的及时应对。在这次法律修订过程中,各方面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从“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审议,到全民征求意见,到最后的审定,经过了立法机关与有关机构组织的反复调研和多方协调沟通,可以说,修正案凝聚了广大立法工作者、法律实
3、务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社会大众的智慧。本次法律修订在征集社会大众意见的基础上又有完善,细化了法律标准,增强了可执行性,对于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预见修正案在2013年7月正式实施后,必将对我国劳务派遣中的乱象治理发挥积极作用。 《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内容主要表现在: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资本由原有规定的50万元(草案建议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并增加了对单位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要求,使得从事劳务派遣业
4、的单位资质大为提升,防止皮包公司的出现,为行政监管的强化创造了条件。 (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中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进行了原则规定,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在履行同工同酬原则上的作为义务,即要求用工单位在劳动报酬分配上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与该单位劳动者的同工同酬原则。用工单位上述义务的确立,为被派遣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继而对于违法派遣的追责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据。 (三)更加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首先,增加了国家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定位,即补充性劳动用工形式。其
5、次,细化了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之“三性”要件,从法律上厘清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或情形。最后,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的比例上限规定,虽然具体上限规定留待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但是,比例控制这一制度工具的引入,使得宏观上调控劳务派遣业和微观上以企业内劳动用工的结构两方面有了具体化可执行性评价标准。 (四)应对上述(一)的修订,法律修订案新设了违法设立或经营劳务派遣业的法律罚则,同时增加了劳动行政处罚的方式和处罚力度,使得责任主体清晰化。规制“三性”方可正本清源 《劳动合同法》当初的设计不能不说是劳务
6、派遣无序扩张的一个诱因。其突出表现之一就是有关“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应该说这一规定的立意是大致明确的,对劳务派遣的定位也是比较合适的。但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岗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一般”又该如何界定?这两个问题的无解,使得劳务派遣在利益驱动下的泛滥不可避免。特别是,第六十六条新增第二款,用描述的方式给出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定义,即“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
7、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对“三性”的定义,进一步界定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适用范围。这是归劳务派遣于本位、还国家法律以权威的重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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