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国经案例分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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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材料一.国际经济法概述案例(-)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疔设备公司秦—家美国公司sharedImagining与徳国一家公司NeuromedmedicalSystems&SupportGmbH(以下简称Neuromed)签定了一分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象系统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淸关和支付关税,井且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卡尔马特市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帐转至卖方的账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笑元;接收

2、设备后三天支付93000笑元。“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货物到达卡马尔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买方向保脸人St.PaulGuardianInsurance索赔・保险人賠付后以代位权人的身份起诉Neuromed..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以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的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到笑国和徳国对国际商事

3、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本案例由笑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二)印度尼西亚汽车措施案为了鼓励本地汽车产业的发展•印度尼西亚与1993年实施了鼓励汽车产业的机制(1993的计划1996年以前.90駕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市场控制在日本手中,印尼总统苏哈托1996年2月发起了“先锋汽车计划”(1996那月计划),以建立国内汽车产业并且生产本国汽车.但只有一家公司——PTTPN公司——有资格拿受该计划的税收减免和关税减免•此外.公司产的国产汽车——Timor——不是国产的.而是该公司与韩国起亚公司的合资公司生产的・•该计

4、划最初是为了使公司建立制造厂“该工厂将在1998年10月开始运作.生产70000辆Timor汽车和50000辆运动汽车“国有银行和私人银行同意通过5年6.9亿美元贷款为该计划提供资金“苏哈托总统于1996年6月发布命令(1996年6月计划人允许合资企业免税从韩国起亚工厂进口45000辆Timor汽车整车.减免20%的关税九唯一的要求是韩国制造商在其产品中使用20N的印度尼西亚汽车部件或为其他目的购买同等数量的汽车部件.同时在其韩国的工厂雇佣氓数昂的印度尼西亚工人.对印度尼西亚的上述措施.日本、欧共体、和美国分别与199

5、6年10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了申诉.1998年7月23日,DSB通过了专家组的报告。争端各方均未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岀上诉本案为政府间争端.通过町0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二、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案例(-)要约的撤销与合同是否成立爭议案2004年8月25日.日本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发岀要约,要约内容如下:彩喷打E卩机1000台.每台CIF±海1000美元,即期装运•若需要请于9月30日之前答复:日本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后不久.却收到了中国丙公司向其发出购买此款彩色复E卩机的要约.其报价为每台CIF上海1050美元。于

6、是甲公司9月15日向中国乙公司发岀撤销8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中国丙公司签约.但是8月22日,甲公司收到了中国乙公司的承诺.同意日本甲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甲公司开岀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后因甲公司未履约.中国乙公司诉诸瑞典斯徳哥尔摩仲裁庭.要求甲公司賠偿损失•甲公司却辩称.该公司于2004年8月25日发岀的要约已于9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9月22日的承诺没有效力,买卖合同没有成立•[问题]1.日本甲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

7、合同是否成立?(二)承诺的效力和与合同是否成立争议案1990年5月5日美国A公司向我国茱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发出购买菜初级产品的邀済要约,我方应美国A公司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CIF纽约人民币5000元.每100公斤一袋.即期装运的实盘。美国A公司接收到我方报盘后.立即给我方作了如下答复:可否增加该初级产品的供货总审并降低其价格.我方回复:价格每吨纽约CIFM至人民币4800元.可将数帘增至300吨.要约的有效期延至6月30日之前。美国A公司6月26日来电.表示愿意接受该盘.但要求将包装从毎100公斤一袋变更

8、为毎50公斤一袋。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获悉国际市场上此初级产品的价格上涨了30%。故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二但美国A公司却认为其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岀・合同已成立.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否则将提起诉讼.要求我方賠偿其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1、美国A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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