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司法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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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二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司法1.狭义的司法:大致等同于审判;2.广义的司法: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的现行宪法在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第七节规定了“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3.更为广义的观点:囊括法院、检察、侦查和司法行政等机关在内的“大司法权理论”。《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能的工作人员。”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构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十七大报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

2、,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1年3月10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一部分中国司法文化的起源早期司法官名称中所见之司法文化一、国家的起源(一)国家起源的中国模式神话传说时期——胚胎时期赫胥黎:“古代的传说,如用现代严密的

4、科学方法去检验,大都是像梦一样平凡地消逝了。但是奇怪的是,这种像梦一样的传说,往往是一个半醒半睡的梦,预示着真实。”盘古开天和女娲伏羲图《商君书·画策》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时变也。黄帝,颛顼帝,喾帝,尧帝,舜帝,称为五帝(二)国家的产生恩格斯:“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将国家形成的标志

5、修正为:一是阶级或阶层的存在;二是强制性权力系统的设立。早期国家文明形成和确立期,大体上相当于考古学习惯上所称的龙山时代和古史传说中的尧、舜、禹时期。二、法律的起源(一)法律的起源:礼与刑“如果我们能通过任何方法,断定法律概念的早期形式,这将对我们有无限的价值,这些基本观念对于法学家,真像原始地壳对于地质学家一样的可贵。这些观念中,可能含有法律在后来表现其自己的一切形式。”【英】梅因著:《古代法》,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页)《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即由祭祀产生的“礼”与经战

6、争产生的“刑”。1、“礼”(p20)礼,最初是部落风俗的一种,源于部落中对天地鬼神的祭祀。祭祀需要有一定的仪式和程序,这就是礼的渊源。2、“刑”“刑起于兵”。战争。中国古代法律的源头是祭祀与战争。战争导致刑,为后世刑律源头;祭祀导致礼。它们逐渐被泛化,刑与礼共同构成中国传统法的内容。4、中国法起源的特点(1)浓重的氏族血缘色彩(氏族征战为基础建立政权):“亲亲”(2)部族首领的权力逐渐集中和强化:“尊尊”(3)礼由习惯演变为法:规范性(4)刑起于兵:强制性三、中国古代司法的起源:皋繇和獬豸最早的

7、司法记忆:皋繇(约前23-22世纪)《春秋•元命包》载:“尧得皋陶,聘为大理,舜时为士师。”创刑、神判、造狱刑官、士师、狱神皋陶:班固《白虎通·圣人》:“皋陶马喙(音会),是谓至信,决狱极白,察于人情。”1、“理”中的司法文化:司法的“审判”职能本义:指“纹理”、“条理”。《韩非子·解老》:“理者,成物之文也。”引申义:按照“纹理”、“条理”把事情处理好。《说文解字》:“理,治玉也。顺玉之文而剖析之。”就是引申为“治理”、“整理”、“修理”。法义:《唐六典·大理寺》:“理,谓察理刑狱也。”专门职

8、司“听理”、“审理”、“处理”案件的官员叫做“理”。北齐时正式设置“大理寺”;隋唐以后仍之,一直至清末。2、“李”与“理”从“理氏”到“李氏”;“李”与“理”音同而义通;《管子·法法》:“皋陶为李”,尹知章注曰:“古治狱之官。”《史记·天官书》:“荧惑为李。”“总主征伐、刑戮之事也。””3、“士”、“士师”所含司法文化:刑起于兵、以刑审罪的司法体制《尚书大传》云:“士,理官也。”(1)官称所见“刑起于兵,兵刑同一”戟 和 戈(2)立刑、用刑①罪名:《夏书》:“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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