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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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伦理困境周旺11级中医骨伤2班学号:201109010112摘要:安乐死已经成为全人类关注与选择的社会难点问题之一。从现实社会激烈争论的安乐死实例出发,从伦理和法律的视角,解决安乐死本身存在的情、理、法冲突,推广临终关怀,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的伦理困境。关键词:安乐死;历史与现在;合法化;伦理困境;临终关怀。“一个普通人的死亡,一起不普通的案件,引发当时中国各界对安乐死话题的关注。”王明成是陕西第三印刷厂的职员,其母亲夏素文因肝病晚期而饱受折磨,作为儿了,他难以接受母亲这么大的年纪还要遭受这种无妄之罪的现实,于是他请求主治医生为王母实施:“安乐死”。主

2、治医师蒲连升在王明成一再哀求下,给夏素文用了若干冬眠灵注射药,1986年6刀29日凌晨,夏素文死亡。谁也没有料到,作为中国第一例“安乐死”事件,因为“故意谋杀”夏素文,王明成和蒲连升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直到五年后,最高人名法院才依据注射冬眠灵注射药并非夏素文直接死因因而宣告他们无罪。一、认识安乐死“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主要涉及对患有严重先天性残障或疾病的新生儿实施安乐死术和对身患绝症的成年病人实施的安乐死两类。我国给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

3、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危、奄奄一息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更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二、“安乐死”的历史发展以及与中国传统道德的冲突在史前时代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在发生天灾人祸或紧急战事时,部落常常把病弱者、老人留下来让其自生自灭,以减少部落的负担或把其击毙,以免遗为俘虏而遭受敌人的残酷对待。传统的伦理道德非常注重生命和人生,传统文化一向看重生命、重视血缘,注重孝顺、敬爱长辈。所以,安乐死与我们传统的尊老敬老、尊重人的生命、重视人的价值文化不相吻合。对重症和绝症病人放弃治疗,这是不尊重生命的表现。在此种伦

4、理道德观念影响下,许多身患绝症的病人的家属甘愿积年累月地花费高昂的医疗费用去维持病人的牛•存,即便债台高筑,如果对亲人主张实施安乐死,他们会被社会认为是“不孝”,是“大逆不道”,要被周围的人们戳脊梁骨,要在人们异样的眼光中不自在地生活。三、“安乐死”的情、理、法冲突在七届人大会议上,著名医学专家,人大代表严仁英提出关于安乐死的议案:“丰病老病死的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从以往的案例来看,病人在治疗无望有痛苦不堪的情况下提出安乐死的要求,1.从情感上完全是可以理解,也值得同情;2•从伦理的角度看,人道主义要求

5、避免使人遭受折磨、非人的或降低人的痛苦,保持和维护他们生命的尊严。因此,为了保持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安乐死合法化也有其伦理依据;3•从法律的角度看,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法律中尚无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条款,而主动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同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丰命权使人最基本的权利,在安乐死尚未得到打女的允许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施安乐死将会被法律判定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四、“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必要性及可能性(一)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必要性生命权决定人不仅应承认生命的神圣,还应承认死

6、亡的神圣。所谓生命权,保障人在生物上、生理上不受侵害的权利。从生命权的角度讨论安乐死的正当性问题,逃避不了这样的两个问题一一生命权的性质是什么?乞命权是否赋予人选择死亡的权?生命权首先是一种人权,是人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生存在这个世界上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正是在人与人的联系中才形成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人权在这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是处于首要地位的。没有谁能只主不死,死亡是生命过程的一部分。那么,既然人有选择牛•存方式的权利,人就同时应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身患绝症的病人,当下的医疗水平无法将他治愈,死亡之神到来之前,他所默默忍受的痛苦和折

7、磨是常人所无法想象的。感到幸福和快乐已是不可能的时候,他唯一想做的就是早点摆脱痛苦,于是,他竭尽全力表达出了自己最后的愿望一一借助医疗手段无痛苦的死去。此时,对病人实施安乐死是生命权的应有之义,更体现出对病人生命权的尊重。(二)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可行性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法与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等都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对安乐死进行立法,就不得不考虑安乐死是否与我国目前经济、政治和道德等各方面状况具有契合性,从这一方面来讲,对安乐死正当性的论述只是对安乐死进行立法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下面与第一个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作出了以下对比: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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