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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
2、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而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
3、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天津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一)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整体规划和每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性意见;(二)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三)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或选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全市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督促、指导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七)监督、指导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规范
4、培训市场。第五条各区县财政部门依照会计管理体制,负责管理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一)依据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整体规划,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划;(二)根据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和每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性意见组织开展初、中级会计人员培训工作;(三)监督、指导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第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学习时间,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三章继续教育对象第七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
5、务。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彖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全体持证人员。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屮级、初级三个级別。(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各主管委、局、局级总公司(集团)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受聘小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第十条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
6、)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属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吋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第四章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
7、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可以白愿选择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一)参加在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三)参加会计人员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
8、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三条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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