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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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培养一批

2、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14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

3、员,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六条14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

4、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宁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管理,其他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地财政部门管理。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江苏省财政厅会同人社厅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八条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

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包括:(一)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14(三)组织开发或确定适合全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网络平台;(四)组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第九条各市、县(市)财政局、人社局共同负责所属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包括:(一)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具体实施措施,组织开展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二)财政部门

6、做好本地区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审核、确认、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三)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四)管理、指导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引导和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规范运作;(五)协助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管理工作。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继续教育。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14教育的,应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交具体方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

7、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省财政厅根据公布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会同省人社厅对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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