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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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票据瑕疵(伪造、编造与涂销)第一节票据的伪造第二节票据的变造第三节票据的涂销第四节票据的更改2021/7/251/30 一、概念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第一节票据伪造2021/7/252/30 二、构成要件1、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2、伪造者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3、伪造者的目的是行使票据权利,使自己获利,使他人受到损失。2021/7/253/30 三、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及于伪造人的法律后果1.不负票据上的责任承担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刑法上的诈骗责任承担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2.及于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不负任何法律责任2021/7/254/30 ***3.及于其他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不影响真正签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4.及于其他人的后果持票人不能向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只能向真正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如无真正签章人,只能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付款人(如汇票上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如未能辨认出票据上签章的真伪而付款,只要持票人合法,该付款行为有效,不能以票据上签章虚假为由主张退回,付款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寻求民法上的救济。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行以外的银行、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如尽了审查义务,但未能发现签章真伪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委托人应对该付款行为负责;如代理付款人的审查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则自行承担。2021/7/255/30 四、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无真正签章人且在请求付款时被拒绝,又不能从伪造者处得到民事赔偿,其风险就出现了。(2)付款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经认真审查未能辨认出签章的真伪,只能按民法上的“公平责任”由所有参与票据活动的当事人分担。(3)被伪造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在此项伪造中,存在着可归责于被伪造人的事由(如对有效印章或已更换的印章未妥善保管而被盗盖)。(4)真正签章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后,其前手中无真正签章人,又不能从伪造人处获得民事赔偿。2021/7/256/30 五、票据伪造与票据无权代理的区别1、外在形式上票据无权代理——有代理人签章、被代理人签章、表明代理意思。票据伪造——只有伪造人的签章。2、法律后果上票据伪造——为违法行为,不产生票据法律效果,伪造人承担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票据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2021/7/257/30 总结伪造是指改变签章的行为,改变其他事项都是变造。伪造之后的转让是有效的,可以付款和追索。且,只要后手是善意和有偿的,即构成善意取得,不受前手盗赃物和遗失物瑕疵影响。(无偿取得的后手除外,权利不优于前面的人)即便失票人提起了公示催告,只要善意后手们申报权利,该程序就要终结。失票人的希望只能寄托在公安局抓伪造人。伪造发生后,追索时,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不被追。2021/7/258/30 一、概念变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没有变更权限之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如金额、付款地等)第二节票据变造2021/7/259/30 二、构成要件1、必须是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2、必须是变更签章以外的事项;3、必须是为行使票据权利义务而为。2021/7/2510/30 三、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1.及于变造人的后果2.及于被变造人的后果如变造人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则负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票据责任;如果变造人只作了变造行为,而未做票据行为,只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只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负责(与变造人恶意串通或有重大过失的除外)。2021/7/2511/30 及于其他签章人的后果3.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对不能辨别其在变造之前签章还是在变造之后签章的签章人,法律推定其在变造之前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及于持票人的后果4.可能有部分权利受到影响。如果他向变造之前的签章人主张时,仅能按原记载事项受偿,而不论其取得票据时付出了多少代价;如果他向变造之后签章的人主张,他能获得全部权利;如果他向变造人主张,若变造人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则他既可行使票据权利,又可行使民事权利,若变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他只能行使民事权利。5.及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后果同伪造票据。2021/7/2512/30 四、变造的风险负担(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当付款人有效识别而拒付时,他就会承担前述所说的后果。(2)付款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与伪造票据相同。(3)被变造者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如果与该变造有恶意串通、重大过失等可归责事由,则被变造人就要对变造以后的记载事项负责。(4)变造后的签章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当持票人对其行使追索权后,他在清偿后向其前手再追索时,若前手中无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则向被变造者主张时,只能按原记载事项受偿;向变造者主张时,要看变造者是否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若是,则既可主张票据权利,有可主张民事权利,否则,只能主张民事权利;若从变造者处得不到赔偿,其风险就出现了。2021/7/2513/30 ◆注: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不同,票据伪造票据变造变造其外在的特征在于对真实的票据进行除签章以外的事项进行更改,以达到改变金额、收款人、其他票据当事等目的。伪造的票据在形式上有可能在纸张、印刷技术、工艺等方面与真实票据不同(但近似),也有可能是签章的伪造。但伪造票据其本质特征还不在于使用的纸张、印刷技术、工艺的真假,而是在于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真实。2021/7/2514/30 票据伪造与票据格式伪造不同:票据伪造票据格式伪造(1)票据伪造假在签章;(2)票据伪造者必然要为其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1)票据格式伪造假在纸张;(2)票据格式伪造者并不当然承担法律责任。票据格式的伪造是指使用的票样不是统一管理印制的票样或使用过期、作废的票据格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票据格式的伪造不产生票据效力。2021/7/2515/30 第三节票据涂销一、概念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或消除的行为。如果涂销太过分以至无法从外形上辨认出是票据,那就属于票据毁损,发生票据丧失的后果。涂销权人:票据权利人或持票人2021/7/2516/30 二、构成要件1.票据涂销应是有涂销权人故意所为的行为;2.票据涂销仅限于对票据记载内容(包括签名)的涂抹或消除,不包括改变和增加。3.票据涂销的目的主要是消除被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4.票据涂销为一种合法行为,能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效力。2021/7/2517/30 三、票据涂销的法律后果1.由权利人故意所为的效力——权利人丧失其在该涂销部分的票据上的权利(如涂销背书人、承兑人的签章,就不得向他们行使追索权)。2.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效力——不影响票据上的权利。3.非权利人所为的涂销效力——无论是否故意,均不影响票据效力。有时还会引起票据伪造或变造问题。4.关于票据涂销的举证责任——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如就涂销与债务人发生争执(主张该涂销非权利人故意所为,或由非权利人所为),则权利人应对此负举证责任。2021/7/2518/30 四、票据涂销与票据变造的区别1、对象不同2.方式不同3.行为主体不同4.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不同涂销涂销涂销涂销变造变造变造变造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不含票据签名对票据记载内容的消除,不含增减包括对票据记载内容的消除、增减涂销权人所为无变更权限的人所为合法行为,无伪造、变造的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7/2519/30 第四节票据的变更一、概念票据的变更是指有变更权的人变更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行为。2021/7/2520/30 二、构成要件1.票据更改应当由原记载人进行,并应当在更改处签章;2.票据更改应当在票据记载完毕之后,交付之前进行。否则,构成票据的伪造或变造。3.法定不得更改的事项不能更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021/7/2521/30 三、票据更改的效力1.符合法律规定的更改按更改后的记载事项产生票据法律效力。2.不符合法律的更改对依法不得更改的事项的更改:导致票据无效。交付后更改签名:票据伪造。交付后更改其他事项:票据变造。2021/7/2522/30 四、票据更改与票据涂销1.相同点(1)性质上都为合法行为;(2)对象上都可为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3)效果上都可消除被更改或涂销事项的法律效力。2.不同点更改是用票据上的新事项代替原记载内容;涂销是对原事项的消除。2021/7/2523/30 变造案例1996年6月6日,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偿付借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500元的中国银行某分行的转帐支票一张,交付速达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了支票。6月12日,有人持该支票到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建筑材料。此时,该转帐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950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支票交给建设银行某支行,由该支行于当日通过工商银行某分行从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上划走人民币9500元,转入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同年6月底,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95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改写。经协商无果,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济损失9500元。支票金额有涂改痕迹,两家有关银行都没有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建设银行某支行辩称:银行对转帐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对于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工商银行某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法院认为: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转帐支票字迹被消褪,金额大、小写均被变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应为无效票据,持票人因此而取得的利益应予返还。持票人不能证明该票据已经过几手而取得,故造成背书不连续的责任在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不影响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的权利。法院的认定是否正确?2021/7/2524/30 本案参考结论因为票据无效,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两家银行对背书是否连续的审查,没有尽到一般注意。本案的审理不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同样也不受刑事案件的影响。2021/7/2525/30 伪造案例农则旺伪造了一张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为收款人,以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农则旺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换取了110万元。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申请贴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没有审查出是伪造汇票,予以贴现145万元,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由此获得收入35万元。对持票人来说,贴现是将未到期的票据卖给银行获得流动性的行为,这样可提前收回垫支于商业信用的资本,而对银行或贴现公司来说,贴现是与商业信用结合的放款业务。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目内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承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在收到汇票后发现,没有办理过这笔银行承兑业务,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将汇票退给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拒绝承兑。请评述他们的法律关系。2021/7/2526/30 本案参考结论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2、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可向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追索权。3、翔蓟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应由其向伪造票据者农则旺追索。4、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不承担任何责任。5、应当依法追究农则旺的刑事责任。2021/7/2527/30 伪造票据案例2005年11月20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杨某约定: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用4000万人民币从杨某手中购买新西兰某银行开出的001403号和304100号本票两张,金额分别为260万和240万美圆。杨某在上述两张本票的收款人空白栏内填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当日即持票到工商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新西兰某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到中国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同月25日,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一起到中国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业务。中国银行某分行(是新西兰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两张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与工商银行某分行分别在两张本票后背书鉴章。中国银行某分行即将500万元美圆划入工商银行某分行帐内,工商银行某分行又将此款划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宏远有限责任公司见款已入帐,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4000万人民币划到杨某指定的帐户上。中国银行某分行工作人员在划出500万元美圆汇帐后,便把两张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06年9月22日,有关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两张本票,并向新西兰某银行提示付款。同月30日,中国银行某分行接到新西兰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此两张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中国银行某分行即日向工商银行某分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500万元美圆归还。工商银行某分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中国银行某分行,请求控制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某分行的美圆帐户。此时杨某已不知去向。中国银行某分行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涉诉本票系伪造,无伪造人签名、无杨某签名、出票人新西兰某银行的鉴章系伪造。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均不负票据上的责任。新西兰某银行可以拒绝承担付款义务。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在本票上背书鉴章,应对票据上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持票人中国银行某分行未在有效付款提示期限内,向新西兰某银行提示付款,丧失了对其前手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的追索权,但其仍然有权请求民事赔偿。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2021/7/2528/30 试问:1.本案任何法律适用?2.本票效力如何认定?3.本票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4.工商银行某分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5.中国银行某分行能否请求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银行某分行承担票据责任?6.责任应如何分担?2021/7/2529/30 本案参考结论1.本案中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应适用新西兰的法律,而有关本票的背书及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则应当适用我国大陆法律。2.本案中的两张本票并不欠缺法定应记载的事项,从形式上说,符合票据法要求,应认定为是有效的。3.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不应负有票据上的责任。4.票据上的背书人,即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担保票据付款人付款的责任。5.中国银行某分行不能要求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6、中国银行某分行有权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国银行某分行对此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对本案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正当方式购买本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工商银行某分行应对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7/25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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