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证制度研究(刘子平 梁朔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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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保证制度研究刘子平梁朔梅上传时间:2004-5-6  [内容提要]人事保证制度已成为起草中国民法典的争点之一,然而学界对此问题鲜有展开论述,有深入探讨之必要。鉴于人事保证制度与我们民众社会经济生活联系密切且意义重大,笔者建议应尽早对其进行立法规范,赞同将其规定于中国民法典。文章通过对人事保证的特性,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保证合同关系的消灭等基本理论进行分析,较全面地廓清了人事保证制度,为我国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 民法典 人事保证 立法一、问题的提出最近,徐国栋教授主持编纂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的第八分

2、编债法分则即第819条-第827条规定了人事保证合同制度。①该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在学界引发了一场针锋相对的争论。梁慧星教授认为,人事保证制度违反了我们的国体,并且这个制度在新中国已经消灭了,没有理由再走回头路;人事保证制度恰好反映“徐国栋教授高举新人文主义的大旗,这个大旗上显示出来的是封建主义的烙印”。②徐国栋教授针对梁慧星教授的批评,作出了反批评和辩解,认为人事保证制度与封建主义无关,其是重建中国信用社会的一个具体步骤,是对诈欺的一种对抗,是对用人者的信赖利益的保护,因此对人事保证合同的规定,是贯彻诚信原则的一个措施,是

3、维持良好的、信用的人事运作的保障。③为何对同一法律制度,不同的民法学家的评价相差如此之大?人事保证制度究竟应否规定于我国民法典?  在短时期内,尽快制定一部二十一世纪先进的、伟大的中国民法典,是中国法律职业人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理想与期盼,但是我们的民法典应规定哪些具体制度内容,则不无疑问。基于“集国人智慧,成就伟大法典”的宗旨与理想,笔者认为,对凡在起草民法典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我们都不应对之持回避态度,更不能一棒子打死,对社会既存的或将出现的所有法律问题均有作全面而深入探讨之必要。由于种种因素影响,人事保证制度对当代中

4、国学人而言较为陌生,可以说其系一项既传统而又崭新的法律制度,其应否规定于中国民法典,不得不对以下问题进行认真思考:  问题之一:人事保证究竟是一种什么法律制度,有何社会意义?人事保证(Personalkaution),亦称职务保证、雇佣保证,在日本又称之为身元保证或身分保证,其为保证中的一种类型,“谓就雇佣或职务关系,就可责于被用人之事由,致生损害于用主时,保证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保证”。④人事保证以被用人有损害赔偿债务为前提,而保证其债务,为民法上之保证,且为将来债务之保证。人事保证为一种最典型的信用担保,而非“物保”

5、11。一般而言,在人事保证中,保证人多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人事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保证人须有一定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指出的是,这是所有保证人的一般要求,并非针对人事保证人的特殊要求。至于保证人有多少财产或是否为老板,则在所不问。其次,保证人与受雇人之间须有较深入的了解和信任关系,并且能对受雇人起到督导、劝勉作用。事实上,如果保证人自身对被保证人都没有较好的了解和信任,他自然也不会贸然地为受雇人今后的职务行为提供保证。再次,保证人在社会中须有良好的信誉,为可值得信赖的人。可以想象,一个在社会毫无信誉可

6、言的“地痞、无赖”,是不适宜充任人事保证人的。梁慧星教授在批评人事保证制度时,谈到“这个人事保证制度是什么呢?……这个有产者一定是个老板。因此这个人事保证制度在解放前被称为‘物保’。”⑤梁老师的评论,系出于即兴演讲场合的激动或口语的形象化,并没有从学术意义上对人事保证制度进行全面阐述,对该制度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有商榷的余地。人事保证实际产生于人类社会由小农经济向工商业经济演进的过程。在近、现代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大体可分为三种人际关系:一是相互间熟悉且信任的人际关系;二是相互间虽不熟悉但可从稳定的个人表征或社会生活表征

7、上判断可值得信任的人际关系;三是相互间陌生且无法从个人表征或社会生活表征上判断可值得信任的人际关系。事实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以上述第三种人际关系为最普遍、最主要的社会人际关系。要在这样的人际关系之中迅速建立一种推定信任关系,则需要第三人介入并起到积极催化的作用,而人事保证则恰好提供了这样的一种法律机制,它实际为相互间尚不熟悉、不信任的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迅速搭建起一道人事信任关系的桥梁。人事保证一般发生于以下情形:(1)雇主或用人单位在意欲雇佣或任用某人时,但对该人的信任程度存在一定疑虑,要求提供一个可值得信任的第三人作

8、其保证人;(2)应聘者或竞任者意欲应聘或竞任某工作职位,为打消雇主或用人单位对其存在的疑虑,而主动提供一个值得信任的第三人作其保证人;(3)受雇人在受雇或已获任用的情况下,因职务行为或职务变动,而雇用人要求受雇人提供人事保证人。如上述,人事保证首要的社会意义在于为相互之间不熟悉、不信任的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迅速搭建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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