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相关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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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相关知识培训2016年3月上海一、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及特点:1、课税对象: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2、类型:可划分为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3、性质:税负具有转嫁性,实行比例税率。4、中性税收,不重复征税;二、增值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1、增值税纳税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二、增值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3、增值税纳

2、税人的分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A、分类依据: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企业规模的大小B、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下;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以下。二、增值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B、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标准特殊规定: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它个人(指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兼有增值税应税业务、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二、增值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C、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认定范围: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二、增值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C、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特殊规定:1.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逾期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

4、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三、征税范围1、一般规定:(一)销售、进口货物;(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三)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劳务。2、视同销售3、混合销售4、混业经营5、特殊规定三、征税范围2、视同销售:(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关注条件),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5、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三、征税范围2、视同销售:(续)(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视同销售的重点——货物视同销售(四)—(八)项视同销售共同点:1.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2.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九)视同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征税范围3、混合销售:A.含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

6、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B.税务处理: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C.营改增后,就不存在了。三、征税范围4、混业经营:A.含义: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B.税务处理:混业经营涉及增值税不同税率或征收率,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5、特殊规定:(略)四、税率一、价外税二、增值税税率的类型1、基本税率---17%2、低税率---13%---11%---6%3、零税率四

7、、税率三、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范围(一)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港澳台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三)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承租服务,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五、减免税优惠政策增值税的减税、免税类型:(略)六、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当期销项税—(前期留抵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一、销项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或=组成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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