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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间(关于东爪哇地区)农业技术合作协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驻印尼台北经济贸易代表处与驻台北印尼商会间(关于东爪哇地区)农业技术合作协定【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1-12-31【正 文】驻印尼台北经济贸易代表处与驻台北印尼商会间(关于东爪哇地区)农业技术合作协定 1 驻台北印尼商会(以下简称“甲方”与印尼台北经济贸易代表处(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自一九七六年双方农业技术合作以来;咸盼再增进此一有益双方之农业技术合作关系; 且双方都认为农业技术合作经效卓著,特别是农作物、家畜、水产养殖及农村建设等项目;
2、 兹经合法授权; 同意签署此一农业技术合作协定作为先前合作之延续,内容如次: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之目的: 乙方所派驻在印尼东爪哇服务之农业技术团,以下简称为“驻东爪哇台北农技团”。 第二条 合作期限与目标 一合作期限: 双方同意续延驻东爪哇台北农技团服务期限四年,自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三年止。 二合作目标: 驻东爪哇台北农技团将提供下列范围之服务: 1扩大原“示范中心”之服务范围及规模。 2继续并加强引进高价值农作物如大蒜、甜瓜、西瓜
3、、花椰菜、甘蓝、蕃茄、青花菜、芥菜、甜玉米、菜豆等以及其他种类之蔬菜及水果: 3倘双方认为需要,得转移生产选定农作物杂交种子之技术: 4设立农作物、家畜、渔业综合计划之示范中心; 5加强优良作物之育种以及已实践之鱼虾、反刍动物之繁殖;以及 6其他有关农村改良以及农民福利之活动。 第三条 驻东爪哇台北农技团专家之遴派配置与细节 一驻东爪哇台北农技团应由台北当局遴派十四名专家组成,如附录一所列。 二专家之工作地点: 东爪哇省: 苏迈奈区,山邦区,帕几
4、丹区,宗邦区,格来西区,帕苏陇区,拉蒙肯区,玛兰区,帕罗伯林哥区,文都窝苏区,罗玛将区,玛狄恩区,昂威区,以及卡地利。 三专家间之调换(或)访问: 专家之省间调换及只方专家之相互访问应予鼓励,以期相互培植专家及增进农村事务知识。 第四条 义务与礼遇 一甲方应依照现行法令采取必要措施并自行负担经费提供或安排下列各项目: 1附录二所列印尼技术及(或)行政人员之服务; 2本协定附录一及附录二所列双方专家为实施本计划所需使用之适当办公处所及基本设备; 3附录一所列专
5、家之合理住宿; 4印尼当局对本条款第二段第2项物品所征收之关税,国内税以及其他形式之税捐; 5本条第二段第2项物品之运输、操作及维所需之当地费用; 6实施本协定所需之费用; 7专家之签证及工作许可证,为节省时间,专家之入境许可应由台北印尼商会处理; 8附录一所述之专家应享有与印尼签署技术合作协定之其他国家专家相同之礼遇及豁免。此类豁免及礼遇如附录三所列,但不以此为限;以及 9驻东爪哇台北农技团得自台湾进口为屐行本协定所需参考书籍之权利。 二乙方应提供:
6、 1驻东爪哇台北农技团全体专家之薪金、机票、日支费及保险费; 2驻东爪哇台北农技团为实施本协定所需改良之作物种子,农机具,工具,车辆及农药,水产及陆上动物之幼苗,农作物研习仪器,育种设备; 3应甲方请求并获乙方同意所举办之训练及观摩交换计划。关于本条款第二段第2项所列之后勤物品应于运抵印尼港口,交予印尼有关当局后,成为甲方之财产,但应专供乙方专家实施本协定之用。 本条款第二段第2项及第3项所列机械、设备、车辆、原则上应依照印尼法规在印尼购买。 第五条 协定之生效,效力及修正
7、 一本协定自签署日起生效溯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七日。 二本协定效期四年。惟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得于六个月前提出书面通知予以终止。 三本协定得经由双方协议修订并于双方接受后生效。 本协定英文缮本两份同一作准,公历一千九百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于耶加达。 驻印尼台北经济贸易代表处: 代表郑文华(签字) 驻台北印尼商会: 会长阿里努来喜(签字) 附录一一九八九~一九九三协定专家之状况类别一九八九~一九九三东爪哇省专家名额 团长一 农艺学家一
8、 植物防护专家一 养羊专家一 酪农管理专家一 养虾专家一 水土保持专家一 蔗作专家一 园艺专家二 水果收成加工专家一 竹笋加工专家 竹工艺专家(以上共计十四人) 附录二 印方相对配置人员 类别 (东爪哇)专家名称 农业专家*一 工业专家一 农艺学家二 园艺专家二 兽医兼畜牧专家一 小型反刍类动物专家一 水土保持专家一 水产养殖专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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