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与索罗门群岛政府间技术合作协定续约(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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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中华民国政府与索罗门群岛政府间技术合作协定续约(西元1988年06月27日)【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8-06-27【正  文】中华民国政府与索罗门群岛政府间技术合作协定续约(西元1988年06月27日)    1     中华民国政府与索罗门群岛政府基于两国及其人民间既存之友好关系,确认此种诚挚关系构成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一日所订技术合作协定各项条款之基础,切望仍能进一步加强并巩固在农业发展方面之密切及相互合作关系,爰经议定下列各项条款:    第一章 协定统畴    第一条 中华民国政府同意支助由团长一人及团员十人组成之农业技术团

2、(以下简称该团)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在瓜达康纳尔省乔治六世学校、圣约瑟夫学校及索尔文专修学校就蔬菜及果类之实际耕作法,从事为期三年之示范及教学。    该团应与索罗门群岛农业暨土地部(农业司)密切合作,对上述三所国立中学之学生施以技术训练。    第二条 一示范农场地点设于乔治六世学校、圣约瑟夫学校及索尔文专修学校内。上述学校当局应提供足够之土地以达成示范栽种农产品之目的。    二上述示范农场所生产之全部农产品应视为各该学校之财产,且经由销售该农产品之任何所得应由各该学校当局保管俾用以维持各该农场。    三上述示范农场生产之农产品为该团人员消

3、费所需者应由各该学校当局免费提供。    第二章 双方义务    第三条 中华民国政府同意:    一负担该团团员,包括团长在内往返荷尼阿拉市之旅费,及渠等在索罗门群岛工作期间之薪金与生活费用;    二除本协定另有规定者外,负担该团包括团长在内之全部行政费用;    三负担该团团员,包括团长在内之人寿及意外保险;    四供应该团在中华民国制造之农机具、工具、物料(包括种子、肥料、杀虫剂等)以及其他为示范农场所需之装备;    五负担上述农机具及装备之操作及修理费用;    六由该团就哥蒂专修学校、苏屋学校及韦玛普鲁学校等三校中再指定一所国立中学于第

4、二期计划期间内设立第四示范农场事,进行可行性之研究;以及    七提供第四示范农场两名团员。    第四条 索罗门群岛政府同意:    一准许免税进口上述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之各项器材及设备;    二供应该团经索罗门群岛政府、各有关学校当局与该团团长所意之农具,并补充中华民国政府依上述第三条第四款所提供各项农具以外必需之农具;    三提供上述第三条第四款所指农机具、工具、物料及其他装备自索罗门群岛荷尼阿拉市至计划地区间之运输工具;    四指派农业暨土地部及教育暨训练部之联络官员各一名计二名以实施本计划;    五于征获各该学校当局同意后,提供示范农场

5、所需之足够土地;    六提供驻荷尼阿拉农技团团员在荷尼阿拉所必需之住所及交通工具;以及    七给予该团进口第三条第四款所列各项物品为检疫目的所必需之协助。    第五条 对于该团全体人员,索罗门群岛政府承允:    一提供渠等备有足够供水设备之适当住所。此种住所之供应方式与条件均应与供给索维门群岛高级公务人员或其他同等级人员者相同;    二提供渠等与索罗门群岛公务人员相同之医疗协助;    三保证渠等于抵达索罗门群岛履任时、或在索罗门群岛任职期间内、或在海关暨消费税务司首长许可之较长期限内,享有通常给予技术协助人员免税进口家庭及个人物品之权利。凡

6、应完税而获准免税进口之物品,在渠等职务终了之前,不得予以出售或任意处理;    四免除对中华民国政府所给付渠等薪俸、酬金及津贴之税捐;    五给予在索罗门群岛境内商业银行开设“非居民外币帐户”之权利;以储存由中华民国政府给付之所有薪俸、酬金及津贴,并给予随时得将该帐户存款转至索罗门群岛以外任何国家之权利;    六免除渠等移民许可,外人登记及工作许可;    七保证于国际危机时享有与外交官员运送返国之相同便利;以及    就本条各款内所未包含之各点而言,举凡索罗门群岛政府高级公务人员或其他同等级人员所享受之权益亦应适用于该团全体人员之物品、动产、财物

7、及薪金。    第三章 一般条款    第六条 索罗门群岛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者向中华民国政府、其行政当局及该团人员所提出与本计划之实施有关之任何损害赔偿请求及承担所有风险,并使中华民国政府、其行政当局及该团人员免受损害。但双方政府同意该损害赔偿请求系由于该团之重大疏忽或故意之不当行为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本协定应溯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定得经由一方政府以书面通知他方政府而终止,并应于接到此项通知后九十日终止之。    第九条 本协定以及嗣后之补充办法得经由双方政府协议修订之。    为此,经合法授权之双方代表

8、爰于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本协定用中文及英文各缮两份,中文本及英文本同一作准。    中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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