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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连环相撞致行人受伤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多车连环相撞致行人受伤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作者:张振伟发布时间:2013-10-2315:06:24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要旨] 多车连环相撞主要指两辆及两辆以上机动车相撞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在该种情形下,侵权行为人究竟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应通过区分该侵权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还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案情] 张三驾驶其所有的A车沿着公路从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由李四驾驶其所有的B车相撞,致使A车侧滑,车身部分驶入左车道与相对方向王五驾驶其所有的6多车连环相撞致行人受伤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作者:张振伟发布时间
2、:2013-10-2315:06:24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要旨] 多车连环相撞主要指两辆及两辆以上机动车相撞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在该种情形下,侵权行为人究竟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应通过区分该侵权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还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案情] 张三驾驶其所有的A车沿着公路从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由李四驾驶其所有的B车相撞,致使A车侧滑,车身部分驶入左车道与相对方向王五驾驶其所有的6多车连环相撞致行人受伤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作者:张振伟发布时间:2013-10-2315:06:24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人
3、民法院[要旨] 多车连环相撞主要指两辆及两辆以上机动车相撞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在该种情形下,侵权行为人究竟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应通过区分该侵权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还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案情] 张三驾驶其所有的A车沿着公路从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由李四驾驶其所有的B车相撞,致使A车侧滑,车身部分驶入左车道与相对方向王五驾驶其所有的6多车连环相撞致行人受伤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作者:张振伟发布时间:2013-10-2315:06:24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要旨] 多车连环相撞主要指两辆及两辆以上机动车相撞造
4、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在该种情形下,侵权行为人究竟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应通过区分该侵权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还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案情] 张三驾驶其所有的A车沿着公路从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由李四驾驶其所有的B车相撞,致使A车侧滑,车身部分驶入左车道与相对方向王五驾驶其所有的6C车相撞,造成行人赵六受伤。经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分别负事故同等、次要、次要、无责任。后赵六向张三、李四、王五要求赔偿,经协商未果,故成讼。 [争议] 在本案中,张三驾驶的A车、李四驾驶的B车、王五驾驶的C车连环相撞,造
5、成行人赵六受伤,赵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张三、李四、王五予以赔偿。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行为究竟是共同侵权行为还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李四、王五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从而该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该种意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
6、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认为张三、李四、王五驾驶车辆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虽系各方各自分别实施的不同的过失行为,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使赵六受伤的同一损害后果,张三、李四、王五构成共同侵权,故张三、李四、王五对赵六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李四、王五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从而该三人应承担按份责任。该种意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之
7、规定,认为张三、李四、王五驾驶车辆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系各方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赵六受伤的同一损害后果,且张三、李四、王五各自的行为并不会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张三、李四、王五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故张三、李四、王五对赵六的损失应承担按份责任。 [评析] 上述两种观点产生的争议在于需要理清交通事故共同侵权责任承担的新旧法律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等理论。 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交通事故共同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
8、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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