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

论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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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一、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类型及其侵权责任普通的交通事故如一辆机动车致人损害或两辆机动车相撞致人损害属于常见的多发事故,其事故情节往往较为简单且牵涉的当事人较少,造成的损害结果也相对较轻,因此在事故的侵权行为类型及侵权责任认定上并不存在过多难以处理的问题。但对于多车相撞交通事故而言,其事故情节复杂多样、所涉及的机动车辆和行人等当事方较多,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害往往是由于多个机动车事故方合力造成的,而单独的某机动车方也可能对多个受害方造成了侵害。多车相撞交通事故的此类特点使事故中呈现出多样化的侵权行为类型,由于侵权行为类型决定了相

2、应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侵权责任的成立又决定了侵权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故侵权行为类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承担是一脉相承的。在查找大量的司法案例基础之上,本文总结了常见的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类型并对各种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承担进行分析,以期为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之相关问题提供些许参考。本文为了不作过多赘述,因此在分析受害方所遭受的侵权行为时主要针对受害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分析,但应当明确的是事故中的受害方也同样应当包括受害的机动车方,只是在此处不进行过多讨论。(一)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一人侵权行为类型及其侵权责任多车相撞

3、交通事故中可能存在着多种侵权行为类型,除了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还可能成立一人侵权。一人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类型中最普通、常见的类型,即由一个行为主体针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一人侵权行为在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往往表现为交通事故中存在多辆事故机动车,并且有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损害,但对事故的损害结果仅由事故中的某一方机动车承担侵权责任,而其他机动车方不承担侵权责任。之所以对一人侵权这类普通侵权行为进行分析,是出于对所处事故情节特殊性的考虑,即尽管某些事故情节的表象纷繁杂乱,但是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成立复杂的侵权行为,而是应当经过对具体情节进行

4、细致分析后才能得出成立何种侵权行为的结论。本文根据司法案例中常见的多车相撞交通事故所成立的侵权行为,提出一人侵权型的事故模型。事故模型1(一人侵权型):司机甲酒后在夜间驾A面包车行驶在公路上,在某一路段与迎面而来的B车相撞,B车受撞击后向车体的斜后方滑移,又撞上了C车,C车受撞偏离原路线后将旁边的行人D撞成重伤。经事故调查:A车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B车、C车均无责,且B、C分别受撞击后,两辆机动车本身的动作均不可控。..........(二)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共同危险侵权行为类型及其侵权责任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除了常见的一人侵权行为类型,还可能会出现其他类型侵

5、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共同侵权的侵权行为很少出现在交通事故中,但在司法实践中多车相撞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往往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本文认为这种认定往往是不妥的,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于共同侵权的认定,从立法技术到价值取向采取了更为谨慎的立场,2即将共同侵权定义为主观侵权,而将客观侵权排除在共同侵权范围之外,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文简称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可见,立法者认为具有意思联络的主观侵权才能构成共同侵权。交通事故往往是由于道路上来往的车辆在很偶然的情形下才发生相互碰撞引发事故损害,事故车辆彼此之

6、间并没有“共同实施”交通肇事行为,因此不属于共同侵权。此外,由于多车相撞交通事故的复杂性,有时无法确定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究竟是哪一个或哪几个机动车所为,但这些机动车均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情形就是在多车相撞事故中时有出现的共同危险侵权行为类型,下面予以具体阐述和分析。...........二、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在对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类型及其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之后,本部分将对此类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和分析。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存在多方当事人,某一侵害方往往对应多个受害方,而某一受害方的最终损害结果

7、也往往由多个侵权方的合力造成,并且某一方当事人还可能扮演了受害方与加害方的“双重角色”。1此外,某些多车相撞交通事故中的事故情节错综复杂,若不对情节进行细致分析,就有可能在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环节出现错误。此外,根据2012年12月2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文简称为《道交事故损害赔偿解释》),该司法解释通过设置专门章节规范了某些“特殊情形”下对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适用规则,包括偷用他人车辆、以挂靠的形式运营车辆、使用套牌车辆、使用拼装车辆、试乘车辆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对于这些“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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