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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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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騷擾與性侵害防治宣導南投縣政府社會處社工督導李佩凱2009.11.16性騷擾的法律概念及定義*三法之定義一、性騷擾防治法之定義: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之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交換利益性騷擾)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
2、常生活之進行。(敵意環境性騷擾)二、兩性工作平等法之定義:兩性工作平等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敵意環境性騷擾)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交換利益性騷擾)並非所有工作場所發生之性騷擾定義均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只有當受害人具有受雇者(即勞工)或求職者
3、之身分,並且是在執行職務期間發生之性騷擾行為,才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三、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定義: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其定義為,性騷擾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敵意環境性騷擾)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交換利益性騷擾)不是所有發生在校園裡的性騷擾定義均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只有當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並且另一方是學生時,才能適用性別平等教
4、育法。*什麼是性騷擾性騷擾的認定要素上,最重要的要素就是被害人的意願。依據國內外的判決歸納而言,性騷擾概念被普遍認同之法定要素,包括下列幾項:一、行為具有性本質:所謂性本質(sexualnature)行為,因為「sex」一字含有性及性別之意,性本質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重要關連,在法律上通常包括下列行為:(一)意圖獲取性利益之性要求或性提議等行為(二)實施戲弄、威脅、恐嚇、攻擊等具有與性別有關之敵意行為(三)以猥褻或色情圖片、言詞或笑話而製造敵意環境並使人感到受冒犯之行為二、行為具有不合理性為了避免行為人動輒得咎,合理性之認定是採取客觀標準,也就是說,以一般人是否
5、會感到冒犯作為認定標準,並且要審酌行為的情況及被害人的看法。事實上,被害人可以界定其個人認為可以接受行為的界限,一旦被害人定下合理的界限後,逾越該界限者,通常即可能被認為構成性騷擾三、行為不受歡迎性行為是否受歡迎,通常採取主觀標準,關於不歡迎之認定,一般認為只須對該行為感到討厭,或對於工作、學業、服務等有關利益之得喪、變更感到憂心即可。在某些情況下,受騷擾者因為擔心喪失某種權益或怕對自己產生不利,可能不敢開口要求對方停止性騷擾行為,但仍然可以用其他方式證明其不歡迎該行為。也就是說,性騷擾的認定,必須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
6、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性騷擾的迷思-案例說明案例一:小夏自以為幽默,喜歡在辦公室說黃色笑話,男同事聽了都哄堂大笑,而部分女同事為了顯示自己不會「被這點伎倆」而受到困窘,也跟著說出內容更麻辣的黃色笑話,小茹因為感到十分不舒服,終於忍不住提出抗議,要求小夏不要再在辦公室裡公然說黃色笑話,但卻被一群男同事說小茹「欠缺」幽默感,否則為何其他女同事都聽得津津有味,何以只有小茹一人不歡迎?小茹覺得十分不服氣,因為其他女同事也曾經私下表示很不喜歡小夏的行為,但因為擔心自己被貼上「老古板」的標籤,或影響自己在同事間的人際關係,所以不敢表達不悅。迷思:不喜歡聽黃
7、色笑話,並不代表不具有幽默感,因為幽默感並不是有用黃色笑話才能表現。其實黃色笑話不是不能說,只是要看場合而定,小茹已經為此感到不舒服,同時也明白表達了她的不歡迎,那麼這個黃色笑話就不再是一個單純的戲謔笑話,而是一個敵意環境的性騷擾行為。案例二:小美受到時下流行趨勢的影響,喜歡將自己裝扮成「酷妹」、「辣妹」的造型,但是有一次小美穿著迷你裙坐捷運時,卻遭到「鹹豬手」的侵襲,撫摸其大腿及臀部,小美當場將「鹹豬手」抓住,並請在場乘客協助報案,但這時車上卻有些人私下喃喃自語:「穿著那麼暴露,根本就是在引誘別人,還要怪別人摸她?」讓小美感到十分委屈,難道穿著稍微「養眼」
8、些,就活該遭到性騷擾的對待嗎?迷思:穿著打扮乃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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