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课件(龚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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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一、现行优惠政策的主要问题1、政策差异“超国民待遇”内资:25%外资:15%2、政策漏洞“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翻牌”“返程(曲线)投资”3、区域性政策4、优惠形式单一二、新法实行优惠政策的主要原因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自动稳定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适应经济发展现状保持政策的连续三、制定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四、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设想以产业政策为主、地区政策为辅,产业政策与地区政策相结合;减少区域性优惠

2、,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区域性优惠政策由沿海向西部地区转移。地区——产业企业——项目四、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设想税收优惠的方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减免税、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降低税率和税收抵免等多种方式。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重点:农、林、牧、渔产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科技创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公益事业等。四、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设想1、扩大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政策;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

3、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技术转让所得;新增对环境保护项目、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政策调整方式2、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调整方式3、替代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再就业企业、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政策调整方式4、过渡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的过渡;对特定地区优惠政策的过渡。政策调整方式5、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高新

4、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外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收政策取消部分区域低税率优惠政策。政策调整方式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免税收入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的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免税收入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条例第八十二条)现行政策国债利息(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

5、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第八十三条)消除重复征税税率差和减免税居民企业境外抵免鼓励直接和长期投资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特征: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符合):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

6、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免税收入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免税收入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宗旨公平竞争基金

7、组织免税收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税项目:(没有限期)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猪)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证书管理)(近海)(一)从事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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