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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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

2、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指导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市直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指导同级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机构编制内的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和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县处级及以下公务员。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

3、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一)为群众排忧解难、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绩突出的;(十二)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七条对公务员、公

4、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第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直机关政工(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嘉奖、记三等功,旗县区科级以下公务员由旗县区党委、政府批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公务

5、员管理部门备案;市直单位(含稀土高新区)科级以下公务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县级公务员(含参照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由市委组织部批准。(二)记二等功,由市委、市政府或者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三)记一等功,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四)授予荣誉称号,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五)“包头市人民满意公务员”和“包头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第九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

6、(部门)经征求群众意见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奖励建议;(二)所在机关(部门)填写《包头市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或《包头市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撰写翔实的事迹材料,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三)审核机关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原因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四)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机关上报审批;(五)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第十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或者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务员、

7、公务员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由处理突发事件或者负责开展专项重要工作的市直机关或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实施方案,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二)审批。按照公务员的奖励审批权限,予以申报审批。(三)表彰。由公务员奖励实施机关对受到专项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第十一条 凡需在全市范围内对本行业系统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的或向自治区以上机关推荐奖励的,应严格执行表彰奖励申报审批制度。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申请机关在拟开展表彰奖励的前一个月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

8、提出立项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奖励的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拟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数量;表彰奖励的形式和方法;评审程序以及评审人员的组成等内容;(二)申请机关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下发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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