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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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全省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为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家公务员

2、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奖励应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奖励的项目和种类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

3、《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全省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为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奖励应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奖励的项目和种

4、类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全省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为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家公

5、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奖励应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奖励的项目和种类5  第四条 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和专项奖励。(一)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  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每5年开展一次。每次奖励总人数不超过800人,其中劳动模范的比

6、例不少于奖励总人数的6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奖励总人数的35%。  全省系统奖励,统称“吉林省××系统先进集体”、“吉林省××系统先进工作者”。每5年开展一次。先进集体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评选的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二)不定期奖励,是指对在某项工作、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5个种类。特殊情况可根据行业特点、奖励对象等实际确定奖励名称。(三)专项奖励,是

7、指以省政府名义设立的自然科学成果、社会科学成果、经济工作成果和文学艺术成果等各类专项奖励,一般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种类。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五条 定期奖励的条件由主办部门在制定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不定期奖励的条件。(一)对集体的奖励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凝聚力强、核心作用突出;2.认真履行并实践“三个代表”的思想,坚持“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方略,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威

8、望;3.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当中,工作业绩显著;4.在完成中心工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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