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01〕39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行政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全省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为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奖励应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
2、则。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集体和个人。第二章奖励的项目和种类第四条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和专项奖励。(一)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每5年开展一次。每次奖励总人数不超过800人,其中劳动模范的比例不少于奖励总人数的6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奖励总人数的35%。全省系统奖励,统称“吉林省××系统先进集体”、“吉林省××系统先进工作者”。每5年开展一次。先进集体的比例一般不超
3、过参评单位数量的5%;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评选的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二)不定期奖励,是指对在某项工作、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5个种类。特殊情况可根据行业特点、奖励对象等实际确定奖励名称。(三)专项奖励,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设立的自然科学成果、社会科学成果、经济工作成果和文学艺术成果等各类专项奖励,一般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种类。第三章奖励的条件第五条定期奖励的条件由主办部门在制定
4、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不定期奖励的条件。(一)对集体的奖励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凝聚力强、核心作用突出;2.认真履行并实践“三个代表”的思想,坚持“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方略,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3.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当中,工作业绩显著;4.在完成中心工作或承担重要任务时,团结拼搏,做出了突出贡献。(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5、;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的;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功绩的;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6、;12.有其他功绩的。第七条专项奖励的条件由主办部门在制定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严格掌握奖励的标准和条件。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可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可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可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称号。第九条行政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第一线倾斜,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奖励要从严掌握。根据各种奖励的范围、条件、名额,各级领导干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第四章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十条
7、审批权限。(一)嘉奖、记三等功,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及以上政府或市州(含市州)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审批。(二)记二等功,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州(含市州)以上政府或省政府工作部门审批。(三)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经省人事厅审核后,由省政府审批。(四)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工作部门自行组织进行,评选结果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五)全省系统奖励,由省人事厅审批并会同主办部门联合部署和表彰。(六)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奖励,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发文表彰。(七)以省政府
8、名义开展的专项奖励,奖励方案经省人事厅审核,由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发文表彰或授权主办部门代省政府发文表彰。(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