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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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2000年4月14日发布第一条为调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鼓励、支持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主管国家公务员奖励工作。第四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以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增进民族

2、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九)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二)有其他功绩的。第六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国

3、家公务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国家公务员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国家公务员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或者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第七条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本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填写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审批机关;(二)审批机关审核;(三)审批机关批准的,予以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第八条奖励国家公务员,由有审批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并颁奖。奖励

4、国家公务员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嘉奖,由县(自治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审批;(二)记三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审批;(三)记二等功,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审核,市人事部门审批;(四)记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由市人事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给予国家公务员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应经审批机关的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有关单位需要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工作部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的,由市人事部门审核或市人事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要求报送。第九条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区县

5、(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给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先由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给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报国务院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第十条奖励在突发事件或者特殊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进行。第十一条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应当举行表彰仪式。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应当颁发奖励证书,本市审批的奖励,奖励

6、证书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第十三条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审批机关或者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可以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确定。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获奖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一)伪造事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三)严重违反程序的。撤销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也可以直接决定撤销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国家公务员奖励

7、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及时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追回物质奖励,并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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