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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监理行为考评试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考评试行办法修编说明一、修编背景和目的南宁市建设委员会2004年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考评试行办法》(南建管[2004]32号文)(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在试行过程,有相当部分监理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原《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同时原《办法》与《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通知》(南建质安[2006]11号文)等新近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尽配套、吻合。为健全及充实《办法》,更有效地发挥《办法》对规范本市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作用,南宁市建设委员决定对原《办法》进行修编,修编后文件更名为《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考评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二、修编方法及依据1.修编方法:《办法》修编由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牵头组织,南宁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实施。修编成文是在原《办法》基础上,通过征求各协会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来进行。2.修编依据:9《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通知》(南建质安[2006]
3、11号文)等。三、修编主要内容说明如下:1.新《办法》中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控制资料考评表(表三)的第9~13条是根据南建质安[2006]11号文增加和调整了相应内容。2.《办法》第六条为“考评活动每年度不少于2次”,结合实际情况,新《办法》第六条则明确了“考评活动结合南宁市建筑市场大检查进行,每年度不少于2次,并对在建筑市场大检查中出现问题多的监理企业增加动态检查。”3.新《办法》在第九条中明确了对受2次(含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监理单位实行市场准入限制的时间为半年,并对受2次(含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总监理工程师也进行了市场准入限制。4.原《办法》中第十一条是关于考评得分排序和表彰的内
4、容,新《办法》将这部分内容删除,转在南宁市监理单位、总监的评先评优办法中做详细规定。5.新《办法》对考评表中重复扣分的部分进行了合并,对考评表中表述不清或不当的部分予以明确和调整(这里不再一一说明)。南宁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9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考评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考评,依照本办法。考评分为工程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机
5、构现场监理行为以及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监理质量、安全控制资料等三个方面。第三条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考评工作由南宁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应有监理办公室,应悬挂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图、监理项目部人员名单和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第五条考评主要内容:(一)监理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文件的情况;(二)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及运作情况;(三)监理人员的资格及执证上岗情况;(四)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五)现场质量、安全监理行为情况;(六)进场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监控情况;(七)现场工程实体质量监控情况;(八)审核及监控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防护实施情
6、况;9(九)现场监理记录及资料的整理情况。第六条考评活动结合南宁市建筑市场大检查进行,每年度不少于2次,并对在建筑市场大检查中出现问题多的监理企业增加动态检查。第七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日常检查记录将作为本年度考评扣分的依据之一。第八条考评采取对照专用考评表直接扣分的方法进行。考评扣分应按考评表中说明进行,表中的扣减分值只是该项的最低起扣分,考评检查时可多次扣减,特别是扣分说明栏中有“发现1起扣几分”的项目,应按实际累加扣分计算。第九条对在现场监理考评中一次被扣分超过35分但不超过60分的项目,由考评人员对项目监理机构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警告,并予以备案。在同一工程项目施工期间,项目监理机
7、构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监理考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记录载入该企业和有关监理人员的信用档案:(一)在一次考评中被扣分超过60分的;(二)在前一次考评中被扣分不超过60分,但同一项目连续两次累计被扣分超过80分的。(三)两次在考评中受到警告的。对在一个考评年度内,在现场监理考评中受到2次(含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监理单位,半年内限制在南宁市建设监理市场承揽新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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