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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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阜康市行使煤矿安全监管和其他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属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管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地方监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负责。煤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片区

2、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会组成煤矿联合检查组,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联合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对煤矿停产后的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章 对煤矿检查验收的内容  第五条 市经贸委负责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持证情况:  1、煤炭生产许可证。无证、证件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  2、矿长资格证。无证、人证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  3、煤

3、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无证的必须停产整顿。  (二)矿井图纸及技术资料  1、矿井11张基本图纸的绘制、填图、交换情况。图纸不全、未及时填图、交换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停产整顿。  3、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通风设计等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批、学习、考核、执行情况。资料不齐全或未严格执行审批、学习、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管理机构  煤矿法人、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

4、上述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履行职责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立即停产整顿。  (五)煤矿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定和预演情况。  未制定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六)矿井五大系统基本情况:  1、提升系统;2、运输系统;3、通风系统;4、供电系统;5、排水系统;6、矿井现有采掘情况,有哪几个工作面,实际采掘情况。  矿井五大生产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立即停产整顿。 

5、 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否则,停产整改。  超能力或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七)矿井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  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细则》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要求,检查矿井各个生产系统及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情况。  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空

6、班漏检,不落实瓦斯检查“三对口”、“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存在大面积悬顶而无有效防治措施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受水灾威胁而没有制定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未编制防灭火设计,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的煤矿,限期整改。  无完善的防尘系统,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煤矿,限期整改。  (八)职工培训情况  1、煤矿全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煤矿职工接受煤矿安全四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和持证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所需人数(按实际工

7、作面配备),实有人数,持证情况、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凡是煤矿职工未经煤矿安全四级培训机构培训考核,未取得培训证书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人数不足的,必须停产整顿。  (九)矿井采掘计划和实际生产能力  检查煤矿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制定合理的年度采掘计划,并按照计划办理和使用爆炸物品,按照核定的下井人数组织采掘作业。  未向市经贸委上报年度采掘计划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市经贸委必须按照煤矿的采掘计划和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矿井年度使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发放量和次数,严

8、禁超能力供应爆炸物品。  井下作业人数超出核定人数的,必须立即整改。  未经验收恢复生产的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技改矿井立项和审批手续不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矿井,未取得公安局发放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不得审核发放爆炸物品。  (十)检查煤矿是否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煤矿,不予验收。  (十一)市属煤矿停产整顿的有关规定  1、经贸委煤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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