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ppt.Conver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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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物权法的概念狭义:民法典物权编或专门的物权立法。广义:所有调整物权关系及人对物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大陆法系物权立法的两种模式德国潘德克吞式:五编法国法学阶梯式:三编(人法、财产法、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几种不同学说)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第二节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一物权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是私法,决定了物权法的性质同样是私法。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物权法的基本特征(一)物权是财产法(二)物权是强行法(三)物权是普通法(四)物权是固有法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

2、原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基本原则的含义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一部法律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二)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解释、约束。(三)物权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一般与特殊。二物权法定原则(一)概念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二)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2.物权类型固定(三)理由1.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2.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复辟3.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4.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保障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五)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三一物一权原

3、则(一)概念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应为一物,在一个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二)内容1.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法律观念,而非物理学意义)2.一个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3.一个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的他物权(不同观点)(三)理由1.物权的支配性决定权利客体——物的范围须确定2.便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3.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有利于物权的保护四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须以特定的可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理由:1、物权的绝对性,优先性和排他性2、保障交易安全(二)公信原则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所

4、表现出来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内容: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2、凡是信赖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法律承认该交易的效果。第二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对物关系说(二)对人关系说(三)权利归属说物权为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二物权的特征(一)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二)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三)物权是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四)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一物权

5、法律关系的主体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物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主要包括:(一)国家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务院作为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二)集体(三)个人二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权利1.物权的行使无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2.物权的权利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3.物权具有排他性4.物权具有公开性(二)义务1.物权义务属于法定义务2.物权义务仅有义务主体承担3.物权义务属于不作为义务4.物权义务的履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5.物权义务具有法律强制力三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物权客体与物格1.物权客体物权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

6、产。物具有以下特征:(1)单一物(2)独立物(3)有体物(4)特定物2.物权客体的物格(1)物格式权利客体的资格、规格(2)物格具有不平等性(3)享有不同物格的物,在法律地位、保护方法、保护程度上有所不同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基本含义是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现象。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并存,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

7、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二)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之上不能成立两个以上所有权获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三)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何人之手,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四)妨害排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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