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讲课0427)

担保法(讲课0427)

ID:39424153

大小:328.52 KB

页数:39页

时间:2019-07-03

担保法(讲课0427)_第1页
担保法(讲课0427)_第2页
担保法(讲课0427)_第3页
担保法(讲课0427)_第4页
担保法(讲课0427)_第5页
资源描述:

《担保法(讲课0427)》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法律知识培训(担保法)2012年4月27日课程设计课程主要适应对象:业务人员/风控人员/管理人员预计时间:三小时课程主要目的和效果/解决问题:担保法介绍培训方式:讲授/案例第一节担保法概述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经济活动中为保障债权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2、特征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

2、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二、担保的效力1、担保对于担保权人的效力在物的担保中,有优先受偿权。在人的担保中,担保权人有清偿请求权。2、担保对于担保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担保人负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担保对于被担保人的效力主要有两个:第一,担保并不减轻或削弱被担保人的义务。第二,负有向担保人偿还的义务。三、担保的类型1、人的担保(保证)2、物的担保(1)抵押(2)质押(3)留置3、金钱担保(定金)订金和定金的区别第二节保

3、证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二、一般保证的概念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先诉抗辩权。注: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

4、,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案例分析1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般保证合同,由A公司为B公司向银行C所借款的500万元贷款提供一般保证。B公司恶意拖欠银行贷款,银行C直接要求A公司履行担保义务替B公司偿还贷款。此时A公司可以拒绝银行C的还款请求吗。即B公司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吗。但先诉抗辩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能的限制,担保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日

5、常业务涉及一般保证情况较少,在此不作详细的阐述,有兴趣的同事可以看一下担保法。三、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不具备先诉抗辩权。但同样可以享有债务的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四、保证责任的免除一、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

6、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三条)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第三十条)案例二甲、乙公司拟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提供保

7、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公司连带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标的物为由,与乙协商将标的物改为B种货物。甲、乙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协议,未经丙同意。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然不能提供全部B种货物。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不足部分的B种货物由丁向乙提供。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了甲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论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偿还货款。问:1

8、、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是否合法,为什么?4、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