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统一裁罚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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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統一裁罰基準表項次違反事實法規依據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裁罰對象1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經通知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2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

2、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者。(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四)染有病原菌者。(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六)受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七)攙偽或假冒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至七款及第三十一條新臺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裁罰標準: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十二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83

3、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有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八)逾有效日期者。(九)從未供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第三十三條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裁罰標準: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4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新

4、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裁罰標準: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5運出屠宰場之屠體、內臟或分切肉,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裁罰標準: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二、一年內

5、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6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裁罰標準: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8不得為之。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未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7國外食品或食品

6、添加物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造成危害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旅客攜帶入境時應檢附出產國衛生主管機關開具之衛生證明文件申報之;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嚴重危害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公告禁止旅客攜帶入境。第十四條之ㄧ違反第十四條之ㄧ第一項規定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沒入銷毀之。違法行為人8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有毒者。(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一條新臺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裁罰標準: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二次處鍰新

7、臺幣十二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9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未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裁罰標準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整。第二次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整。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違法行為人8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8、(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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