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三台中市违反殡葬行为裁罚基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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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表三:臺中市違反殯葬行為裁罰基準表(一)違反殯葬管理條例違反殯葬行為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備註1.殯葬設施經營業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或未依核准之內容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者。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啟用、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者。3.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火化業務,或火化地點未符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1.第一次處三十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2.第二次處五十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3.第三次處

2、七十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4.第四次處九十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5.第五次處一百一十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6.第六次處一百三十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7.第七次(含以上)處一百五十萬元,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期滿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時,1.本項處罰,無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處罰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無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處罰販售者。2.本項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殯葬設施經營業蓄意不改善將導致對環境造成衝擊或對殯葬消費權益造成損害等情事。3.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期間每次均為六個月。4.屆期如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5.已

3、進行改善尚未完成者,倘提出相關佐證者,得以前一次處罰。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拒不遵從者,得令其停止開發、興建、營運或販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強制拆除或回復原狀。得令其停止開發、興建、營運或販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強制拆除或回復原狀。殯葬設施經營業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者。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完工;屆期仍未完工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核准。1.第一次處十萬元,並限期完工。2.第

4、二次處二十萬元,並限期完工。3.第三次處三十萬元,並限期完工。4.第四次處四十萬元,並限期完工。5.第五次(含以上)處五十萬元,並限期完工。1.本項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施工內容僅佔整體工程極低比例或完工顯有困難等情事,得廢止其核准。2.限期完工期間每次均為六個月。屆期仍未完工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經營移動式火化設施之負責人或其受僱人執行火化業務發生違法本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應禁止該設施繼續使用。但受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者

5、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所定有關設置、使用及管理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本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禁止其繼續使用,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該設施之設置許可。1.第一次處三萬元,並限期改善。2.第二次處六萬元,縮短改善期間。3.第三次處九萬元,並限期改善。4.第四次處十二萬元,並限期改善。5.第五次(含以上)處十五萬元,並限期改善;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設置許可。1.本項所稱「情節重大」係指令移動式火化設施經營者改善而經營者蓄意不改善、該移動式火化設施繼續使用將對環境造成破壞或管理不

6、善而淪為犯罪工具之虞者等情事。2.限期改善期間第一次為六個月。第二次(含以上)限期改善期間均為三個月。3.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殯葬設施經營業或其受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規定者。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禮廳及靈堂設置許可。1.第一次處三萬元,並令其立即改善。2.第二次處六萬元,並令其立即改善。3.第三次處九萬元,並令其立即改善。4.第四次處十二萬元,並令其立即改善。5.第五次1.本項無「情節重大」立法例,爰規定第五次(含以上)

7、處十五萬元及廢止其禮廳及靈堂設置許可。2.立即改善故無期間規定,本項採累計處罰,無須重新起算次數。(含以上)處十五萬元及廢止其禮廳及靈堂設置許可。殯葬設施經營業或其受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收葬、收存或火化屍體、骨灰(骸)者。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1.第一次處三十萬元。2.第二次處五十萬元。3.第三次處七十萬元。4.第四次處九十萬元。5.第五次處一百一十萬元。6.第六次處一百三十萬元。7.第七次(含以上)處一百五十萬元。本項採累計處罰,無須重新起算次數。火化場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火化屍體

8、,且涉及犯罪事實者。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項除行為人依法送辦外,得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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