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5527944
大小:84.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1-20
《处理违反紧急医疗救护法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如下表.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處理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罰鍰單位:新臺幣項次違反事件法條依據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統一裁罰基準1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有關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用途之規定。第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並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全部救護車之牌照;屬救護車營業機構者,並廢止其設立許可。1.第一次處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2、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並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全部救護車之牌照;屬救護車營業機構者,並廢止其設立許可。2.第二次處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並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全部救護車之牌照;屬救護車營業機構者,並廢止其設立許可。3.第三次以上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並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全部救護車之牌照;屬救護車營業
3、機構者,並廢止其設立許可。2非屬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構),擅自設置救護車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車輛牌照。1.第一次處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並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車輛牌照。2.第二次處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罰鍰,並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車輛牌照。3.第三次以上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並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車輛牌照。3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
4、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1.第一次處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並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全部救護車之牌照;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有關救護車設置、營運管理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之規定。。其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並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全部救護車之牌照;屬救護車營業機構者,並廢止其設立許可。屬救護車營業機構者,並廢止其設立許可。1.第
5、二次處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並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全部救護車之牌照;屬救護車營業機構者,並廢止其設立許可。2.第三次以上處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並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全部救護車之牌照;屬救護車營業機構者,並廢止其設立許可。4救護車未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或紅色閃光燈。車身非白色,兩側未漆紅色十字或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未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
6、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逕於車身為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以外其他標識。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處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1.第一次處五千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2.第二次處一萬元至二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3.第三次以上處一萬五千元至二萬五千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5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1.第一次處
7、六萬元至十八萬元罰鍰。2.第二次處十二萬元至二十四萬元罰鍰。3.第三次以上處十八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6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未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未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第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1.第一次處十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直接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並應,並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
8、生主管機關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其全部救護車之牌照;屬救護車營業機構者,並廢止其設立許可。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吊銷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