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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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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航次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的实证分析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ofliabilityformaritimeclaims)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责任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法律制度。《197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简称《1976年公约》)第1条将有权限制责任的主体规定为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第1条第2款将“船舶所有人”定义为:海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经理人和营运人(theowner,charter-er,managerandoperatorofaseagoingship).《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借鉴了这一定义。《1976[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年公约》没有对“承租人”这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主体作出具体界定。由于航次租船与定期租船、光船租赁的运营方式不同,近年来出现了一些观点,认为航次承租人不能与期租承租人、光船承租人一样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这些观点导致了理论和实践的混乱。 一、“以船东身份作为说”辨析 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是对船舶还是货物的损害赔偿请求,承租人须符合“以船东身份作为”标准才能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而航次承租人不符合这一标准。
3、 (一)判例对“以船东身份作为说”的否定 “以船东身份作为说”是受到英国判例影响而产生的,但与判例并不一致。因为在英国相关判例中,关于航次租船合同、期租合同船舶承租人责任限制权利的争议(不仅仅是航次承租人),针对的是承租人对“船舶损失”能否限制责任,承租人对“货物损失”享有责任限制权利是没有争议的。“TheAegeanSea”案①判决中,Thomas法官认为,船舶承租人只能以准船舶所有人身份行事并承担责任,才能享有《1976年公约》中的责任限制权利,所以,仅认为光船承租人可以享有责任限制权利。英国上诉法院2004年“CMACGMSAv.C
4、lassicaShippingCo[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Ltd.”案(即“TheCMADja-karta”轮案)中,船东对期租承租人提起了多项关于船舶损失(主要是船舶维修费)的诉讼请求,承租人主张责任限制,船东引用了“承租人只有以船东身份作为时才能享有责任限制权利”的观点,这一观点被DavidSteel法官所采纳,①但是这一观点在上诉法院被法官驳回。 上诉法院认为,这种观点没有依据,《1976年公约》也根本没有这句话。法官举例说,货物积载不当造成货损的情况下,承租人和船东均有可能雇佣积载工人,且承租人和船东
5、均有可能与货主订立运输合同,责任人会因合同的不同约定而不同。而《1976年公约》规定承租人和船东都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即使租船合同中约定负责积载工作的是对方).此时判断承租人是否以船东身份作为是没有意义的。 ②要求承租人以船东身份作为,不仅强加了非本意的含义,而且船东身份的范围难以确定,唯一的途径就只有将公约的“承租人”限制为“光租人”([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因为光租人无疑是以船东身份作为的),而将公约中的“承租人”限缩于“光船承租人”是不当的,③违反了国际公约的解释原则,公约规定的“承租人”这一责任限制主
6、体应当包括航次承租人、期租承租人、光租承租人。上诉法院判决认为,船东的船舶损失不能纳入公约第2条第1款a项,因为船舶自身损失不属于“船上”财产损失(该项为“有关在船上发生或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灭失或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索赔”,《海商法》的规定与此完全一致).即承租人不能对船东的船舶损失限制责任,这是因为船舶损失本身不是“船上”的财产损失,而不是因为必须“以船东身份作为”.判决同时认为,“承租人”就是以其自身身份而处事的承租人,而非以其他角色地位作为的承租人。 ④承租人有权就货主提出的赔偿主张责任限制(
7、货物损失是“船上”财产损失)[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无须所谓的以“船东身份作为”,而且承租人的这种责任限制就是源于其“承租人”身份本身。并且,即使是船东对货主承担责任后再向承租人追索,承租人一样有权限制责任。 上诉法院的Longmore大法官强调,承租人一词应按通常的文义理解,不能因为“承租人”是“船舶所有人”定义的一部分就得出结论,认为承租人必须以准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行事才能享有责任限制权利。实际上,《1976年公约》之所以用广义方式来定义“船舶所有人”(包含所有人、承租人、经理人、营运人等)从而扩大责任限
8、制权利主体,而没有将各类扩大的主体直接并列定义,主要是历史的影响,因为最初的责任限制制度一般只适用于船舶所有人,1924年、1957年的责任限制公约,都还称为“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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