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案例B分析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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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案例B分析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分析分析:针对此问题不能简单的下定论,而应该辩证的看待。首先,从A公司与C公司的关系来看,二者是母子关系。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

2、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B公司因出资有限,故实际掌握的权力较小,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A公司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对C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的决定权。母公司、子公

3、司各为独立的法人。母公司虽然对子公司的大小事务拥有决定权,但仍然不能改变二者均为独立法人的法律事实。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尽管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拥有相当一部分股权,有很强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与民事诉讼,并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A公司的出资行为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这种由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是归C公司本身所有的,A公司丧失了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而享有基于出资形成的

4、股权。股权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直接支配公司特定的财产,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只能由公司自身享有。因而,A公司不得对子公司的财产直接进行支配和处分。不能认为C公司的财产就是A公司的财产,因为,A公司与C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分别对自己公司的财产享有财产权,同样也应以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各自的债务。或以A公司在C公司的95%股权作为A公司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而非C公司直接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虽然A公司占有C公司95%的股权,它也仅是C公司的股东。当A公司将财产转投资设立C公司时,AC两公司之间互不承担债务,法人人格否认的角度来看,二者之间并不必然相互独立。运用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

5、分析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则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在具体的母子公司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当母公司无力偿债时,由子公司承担母公司债务的一种制度。我国法律对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并未给予确立,但是在我国企业改制过程中,母公司利用、操纵子公司,母公司破产后,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债权人即使知道子公司拥有的财产就是原母公司的也不能向其主张权利,致使母公司债权人债权落空这种情形是大量存在的。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是指在具体的母子公司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当母公司无力偿债时,由子公司承担母公司债务的一种

6、制度。其适用范围较广。一般包括: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律人格行为的存在;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造成了民事损害;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与实际民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存在着规避法律或约定义务的主观恶意。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1.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律人格行为的存在。该行为要件强调的是母公司必须利用子公司实施了滥用子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如母公司将财产转移到子公司以利用子公司的独立格规避法律义务、逃避侵权责任等。   2.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造成了民事损害。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往往造成一些现实的或潜在的损害。

7、如母公司转移资产后成为空壳公司,这势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此时,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来追究子公司的责任,实现利益的补偿。如果母公司的滥用行为未造成任何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损害,则不适用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子公司不须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与实际民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子公司对母公司债务承担的基础。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损害事实与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律人格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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