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钢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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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第三条总经理在履行职务时,要接受监事会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监督。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第四条总经理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

2、、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善于经营管理;(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密切联系群众,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四)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

3、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4、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但不得超过公司董事的二分之一。第八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在任期届满2以前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第三章总经理职权第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

5、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提出应由公司推举的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请董事会决定;(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九)董事会闭会期间,除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外,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拟发生的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交易或资产处置,并应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有关情况。本细则中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6、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固定资产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3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无表决权。第四章总经理义务第十一条总经理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

7、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第十二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十三条总经理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第十四条总经理要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第十五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

8、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4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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