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修订《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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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 4 号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局 长  王显政     二○○三年七月二日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2、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

3、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  (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  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

4、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煤矿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6  (二)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

5、验收合格的。  第八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九条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十条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煤矿主要负

6、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煤矿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6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

7、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  (二)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  (三)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四)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煤矿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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