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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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贯彻实施,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效实施安全监察,根据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违反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煤矿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

2、无效。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和适用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   (四)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五)

3、煤矿安全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六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应由其管辖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第七条对举报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审查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八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4、,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章现场处理与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出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做出下

5、列现场处理决定:   (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第十五条煤矿及其人员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查

6、明事实。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六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七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煤矿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煤矿及其人员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7、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所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八条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及其人员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煤矿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煤矿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九条调查终结,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8、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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