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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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2、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

3、钱监管;8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

4、)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8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

5、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

6、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8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

7、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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